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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卷第期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年月.
公共利益的辨识标准:
主体标准向客体标准的转变
何之慧
湖北大学政法与公共管理学院,湖北武汉
摘要:从利益主体的角度对“利益”进行的划分,只能表明该利益是国家利益、部门利益还是多数人利益等,
无法根据主体是谁或主体数量的多少来判断是否是公共利益。经济学“公共产品”的分类为从利益载体的角度界
定公共利益提供了基础。纯公共利益具有完全的非排他性、不可分割性和非竞争性,可以据此对国家、群体利益等
主体利益各自组成部分的公益性进行层次化分析,并且发现社会公共利益与多数人利益间的差异。
关键词:公共产品;纯公共利益;准公共利益;非排他性;非竞争性;不可分割性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志码: 文章编号:——
宪法第条对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土法学者认为,公共利益是国家主权拥有者即人民的
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予以了规定,新民利益。有经济法学者认为,公共利益的概念即便
事诉讼法增加的第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是在类型化之后,仍然存在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和
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案件提起诉模糊性。提出将公共利益的认定这一价值问题转化
讼作出了规定,但是何为“公共利益”、“社会公共利为程序问题,赋予公众参与公共利益认定的主体资
益”却缺乏可操作性标准,导致司法适用上的异议格,通过以协商为基础的认定方法来判断公共利
不断。此外,《民事诉讼法》中“社会公共利益”术语益。有诉讼法学者认为,公共利益一般区分为扩
是和《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民商事实体法相一致散性利益和集合性利益
的使用和宪法第条、第条使用的“公共利益”两种,都是一种超越个人的不可分的利
不同,那么这里的“社会公共利益”是指社会利益和益, 等等。这些利益是否是公共利益有没有可
公共利益之总括还是指公共利益中的一种或者仅仅操作性的判断公共利益的标准虽然现有诸多论述
是“公共利益”的另一种表述方式已表明了公共利益不等同于国家利益、行政部门利
“公共利益”的抽象和宽泛使其概念本身就是益、社会群体多数人利益和集团体利益,但是
迄今为止各部门法学最不能精确予以说明的基础问后几组概念是从利益主体的角度对利益进行分析,
题之一。关于公共利益有多种不尽一致的表述,如只能表明利益主体是国家还是部门或者是多数人,
经济和法哲学学者哈耶克认为,“自由社会的共同等等,无法根据主体是谁或主体数量的多少来判断
福利,或者公共利益的概念,决不可定义为所要达到是否是公共利益。笔者并不试图对公共利益予以定
的已知的特定结果的总和,而只能定义为一种抽象义,因为这并不一定有益,而是拟从利益客体性质的
的秩序”。⋯法理学者庞德将利益分为个人利益、角度对公共利益进行分析和特征描述,试图给予这
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三类。民法学者史尚宽认一不确定概念以一定的确定性,并进而对民事公益
为,“公共利益不单独是国家的利益,社会的利益也诉讼保护的社会公共利益作一分析。
包括在内,即公共利益是上位概念,社会利益和国家

、公共利益的客体
利益同为并列的下位概念。”¨”行政法学者叶必丰
认为,“公共利益是由社会总代表所代表的、凌驾于法律利益的载体或者说客体包含有形或无形
社会之上的、形式上或实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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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ying_zhiguo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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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5-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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