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西方自然法思想从古希腊时期产生至现代已有两千多年的发展历程,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经久不衰,成为西方政治、法律、社会制度的思想基础,更是西方法学思潮的三大主流法学派之一。自然法学派主要观点和显著特征的研究分析,对我国的法制建设具有借鉴意义和指导作用。关键词:概述、自然法学派的发展、借鉴意义一、自然法学派概述自然法是指宇宙秩序本身中作为一切指定法制基础的关于正义的基本和终极的原则的集合。自然法学派是指以昭示着宇宙和谐秩序的自然法为正义的标准,坚持正义的绝对性,相信真正体现正义的是在人类制订的协议、国家制订的法律之外的、存在于人的内心中的自然法,而非由人们的协议产生的规则本身的法学学派。自然法学派主张有一个实质的法价值存在着,这个法价值乃独立于实定法之外,且作为检定此实定法是否有正当性的标准。自然法学说认为,在自然,特别是在人的自然本性中,存在着一个理性的秩序,这个秩序提供一个独立于人〔国家立法者〕意志之外的客观价值立场,并以此立场去对法律及政治的结构作批判性的评价。自然法的权利,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意谓着由自然,也就是说由人的本性、由社会的本性、以及甚至由物的本性中,可演绎出某些法则,这些法则可供给一个整体而言对人类行为举止适切的规定。自然法学派起初的权利观念更多带有“天赋”权利的色彩,人生于自然,人的权利也来自于自然。自然法学派为当今世界范围内居主流地位的法学学派。代表人物为格劳秀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潘思、杰斐逊等。自然法学派特别重视法律存在的客观基础和价值目标,即人性、理性、正义、自由、平等、秩序,重视对法律的终极价值目标和客观基础的探索。自然法学派可分为古代自然法学派、古典自然法学派和新自然法学派(包括新托马斯主义自然法学派和现代自然法学派),它们的产生和发展都是适应当时社会发展需要的,并产生了各自的代表人物。在西方,每次社会大变革时期,自然法学总是作为一面旗帜,主导着西方社会法律发展的大方向。例如,私有财产不可侵犯、法无明文不为罪、人身自由不可侵犯、人民主权、权力分立等思想,都发端于自然法学的理念。二、自然法学派的发展1、古代自然法学派认为自然法学是永恒法,是上帝的意志古代自然法学派认为自然法是宇宙的自然存在,普遍使用、永恒不变的行为规范,是属于实在法之上并指导实在法的普遍法则。自然法作为一个比较明确的概念起始于斯多各学派。斯多各学派把:“自然”这一概念置于他们的思想体系的中心。他们所说的“自然”不是严格意义山的自然界,而是某种和谐的秩序;不仅是事物的秩序,也是人的理性。理性是适用于所有的人并使所有人能够平等、协调地生活在一起的支配原则。按照理性去生活,就是自然地生活。斯多各学派还主张:“一切人都是平等的,即使人们的地位、天赋和财富等方面不可避免的存在着差别,但是人人都至少都有要求维护人的尊严的起码的权利,正义要求法律应当认可这些权利并且保护这些权利。”西塞罗和其他深受斯多各学派影响的哲学家还明确指出,自然法是检验实在法效力的高级法,并据此论证在自然法面前人类的平等的民族思想。西塞罗说:“真正的法师符合自然的理性。它永恒不变,并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即使元老院、公民会议的决定也不能摆脱它所设定的义务。……这个法,不管是在罗马或雅典,不管是现在或是将来,都没有什么不同;对于一切国家和一切时代都具有不变的效力”。中世纪经院哲学家和教会法学家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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