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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市企业职工持股试行办法比较(DOC37).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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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市企业职工持股试行办法比较
职工持股制度是伴随着股份经济和股份合作经济发展出现的新生事物,它对于寻求公有制在新的社会经济条件下的实现形式,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相适应的所有制结构,促进国有中小企业改革等方面是一种有益的探索。党的十五大和党的十五大四中全会都强调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这为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制度,推行职工持股制度创造了条件。目前,北京市、上海市、深圳市、江苏省等一些省市企业试行职工持股制度,同时制定了相关的行政措施加以规范。
为了借鉴国内实行职工持股制度的省市的经验,现将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深圳市、江苏省、浙江省、南京市、宁夏自治区、陕西省、广东省、甘肃省、厦门市、安徽省、黑龙江省、云南省、青海省、济南市等17个省市的职工持股试行办法比较如下,以供参考。

一、实行职工持股的目的、依据和试行办法的名称:

(一)、实行职工持股的目的:
1、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推动企业深化改革,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股份制公司规范运作,规范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内部职工持股,努力探索能够极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
2、推进国有企业公司制改组,探索运用职工入股形式,探索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有效途径。
3、改进职工与企业的利益关系,使劳动者的劳动联合与劳动者的资本联合有机结合起来,充分调动职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和生产的积极性,使公司员工以产权为纽带与其它所有者结成利益共同体,增强公司凝聚力,增强员工对公司长期发展的关切度和管理的参与度,形成企业内部动力机制和监督机制。
4、有利于推进企业资本结构多元化,有利于增强职工对企业经营和发展的主人翁意识。
5、规范职工持股的组织和行为,保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安定团结和经济持续发展。

(二)、依据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4、《国家关于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有关规定》
5、《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规定》
6、《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
(三)名称
在比较的17个省市,除了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南京市、陕西省、宁夏自治区明确为“职工持股会管理(试行)办法”外,其它的,如深圳市、济南市、江苏省、浙江省等11个省市明确规定为“内部职工持股试行(暂行)办法”。

二、关于职工持股(会)的定义界定

(一)内部职工持股是一种产权组织形式
1、内部员工持股是指公司内部员工个人出资认购本公司部分股份,并委托公司工会持股会进行集中管理的一种新型的公有制产权组织形式。(深圳、云南)
2、内部职工股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设置的,由公司职工自愿出资,通过公司职工持股会统一管理的特定股份。(上海、陕西)
3、公司内部职工持股是指公司内部职工个人出资认购本公司部分股份,职工直接持有或组成职工持股会持有并进行管理的一种新型的产权组织形式。(甘肃)
4、企业内部员工持股制度是指企业内部员工出资认购本企业股份,委托工会以社团法人托管运作,工会代表员工个人进入董事会按照股份分享红利的新型股权形式。(黑龙江)
5、内部职工持股制度是指企业内部职工自愿认购本企业股份,由工会组织的职工持股会作为社团法人,持股会代表职工个人股进入董事会,参与按股分享红利的新型股权形式。
(二)内部职工持股是一种行为
6、内部职工持股是指职工认购所在公司的股份而成为股东的行为。(安徽)
7、内部职工股是指企业内部职工通过认购本公司股份成为股东的行为。职工股份既可由职工本人以自然人身份直接持有,也可设立职工持股会集中管理持有。(江苏) (三)职工持股会的定义界定
8、职工持股会是公司出资职工共同出资组建的社团法人,作为公司的法人股东,行使出资者的有关权益,并承担相应的义务。(青海)
9、职工持股会,是指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依法办理社团法人登记,取得社会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享有民事权利的社团组织。(天津)
10、职工持股会是在工会指导下,从事内部职工股管理,代表持有内部职工股的职工行使股东权利,并以企业工会社团法人名义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南京市) 三、职工持股试行的范围

1、照《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含中外合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天津市、陕西、)
2、适用于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中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深圳、南京)试点企业中的上市公司、已有内部职工股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不适用本办法。(北京市)
3、本办法适用于国有控股、参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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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5-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