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约合同的认定预约合同的概念及常见形式预约合同是一种合同类型,也是订立合同的一种形式,在业务实践中以不同形式被广泛运用。如在公司业务中,通过签署《远期债权收购协议》约定未来在满足一定条件时签署《债权转让协议》实现债权的转让;通过签署合同约定在抵押物满足一定条件时签署《抵押合同》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等。实践中较为常见的《合作框架协议》则是通过对合作方案作出较为简略的约定,未来通过另行签署各个交易环节的具体合同实现交易目的,对于复杂的交易而言《合作框架协议》实现了勾稽全套合同的作用,而究其实质则是一份预约合同。实践中,在签署某项合同的前提条件尚不具备时,当事人选择预先签署另一份合同约定未来签署某合同,此预约未来签署合同的合同则为预约合同。所谓“预约合同”,目前立法上尚无明确的解释,学理上认为是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与之对应的合同被称为“本约合同”。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第2条“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是法律上首次正式提及预约合同。此外,在司法判决中也会运用到预约合同的概念。然而,我国法律层面并未对预约合同的定义和效力作出明确规定。预约合同的认定由于预约合同缺乏明确的法律定义,并且实践中往往不会在合同条款内明确约定本合同为预约合同,那么什么样的合同会被认定为预约合同则是讨论其法律效力的基础。(一)必须形成合意首先,预约合同必须是合同。实践中常见的具有预约性质的法律文件有多种形式,如合作备忘录、合作意向书等。而作为合同,应当有当事人达成合意的意思表示,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成立和生效要件。在常见的备忘录、意向书中,多通过“原则上”、“尽可能”等词语避免体现当事人的合意,因此不能够被认定为预约合同,无法形成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及约束。值得注意的是,是否被认定为合同并非以法律文件的标题为准,而是在于法律文件的内容是否具备合同的必备要素,如合同要素齐全、形成明确的权利义务约束,仍有可能被认定为合同。如最高院于2014年审结的浙江中化集团有限公司与平湖市独山港经济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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