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 体 合 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和职工的行为,依法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在企业中建立稳定协调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规定》及其它法律、法规的规定,经 (以下简称企业)与 (以下简称工会)协商一致,并经企业职代会(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签订本合同。 本合同是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必须共同遵守的准则。 第二条 企业保障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职工各项劳动权益,提供符合国家要求的安全和卫生的工作条件等各项劳动标准,保证同工同酬。在企业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改善职工的劳动条件,提高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三条 企业尊重工会代表职工所反映的各项意见,在研究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事先听取工会的意见,取得工会的支持和配合。第四条 工会支持并配合企业依法行使生产经营管理权,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劳动,促进企业的发展和进步。第五条 职工依法通过职代会和工会参加企业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企业应依法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保障职工应享有的民主权利;保障工会和职代会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劳动合同 第六条 企业与所有职工均通过劳动合同的形式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标准低于本合同的,按照本合同的条件和标准执行。第七条 劳动合同的解除,必须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企业依法制订的规章制度办理。 第三章 劳动报酬 第八条 企业的工资、奖金等分配制度和方案,应当充分体现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第九条 企业实行最低工资制度。企业支付职工(包括试用期的职工)的工资不低于广州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同期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职工在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加班加点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第十条 实行试用期的员工,其试用期工资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不低于合同约定工资的80%。 第十一条 企业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月支付职工工资,不得无故拖欠。 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工会或本单位职工同意后,可以短期延迟支付职工工资,但最长不超过 天。 第十二条 根据目前生产管理状况,企业对以下工种实行按件计酬: 各岗位的单件计价标准与工会协商后签字确定,并作为附件附于其后。企业应在每月 日将职工的上月生产量进行公布。第十三条 企业与工会根据上一年度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变动情况,参考本地区本行业及本企业的平均工资水平、人工成本水平等指数,按照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原则,于每年进行一次新的工资集体协商,协商结果形成书面协议后,作为本合同第十条的替换条款。第四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十四条 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工时制度执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加班加点。 第十五条 职工加班加点的,企业应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加班加点工资。第五章 劳动安全与卫生第十六条 企业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规定,提供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劳动环境,并不断加以改善。开展安全生产三级教育,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女职工及特殊人群的保护。特殊工种的职工应持证上岗。新上岗的职工上岗前应进行安全生产教育。第十七条 工会支持企业加强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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