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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中应注意的问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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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在改制中应注意的问题1、公司法规定公司对外投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50%,因此对于股东为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的情况,除了关注其投资成立变更前有限责任公司时的对外投资限额以外,要关注变更为股份公司时,由于净资产折股导致股东出资额同比增加后的对外投资限额,如果增加的出资额等于原有限公司利润转增部分,则根据公司法不受对外投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50%的约束,否则就要调整对外投资额。2、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股份总额应当相等于公司净资产额。因此应以变更基准日经审计的净资产额为依据折合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实践中,为保证折合后的股份为整数,因为工商登记营业执照上的注册资本惯例是到个位数,通常净资产额与最后折合的股份数不是完全相等,考虑到公司法该条主要是从禁止出资不实、股本虚置的立法目的出发,虽有不一致,但不应成为重大违规事项,但差额应计入资本公积-股份溢价收入。3、目前《公司法》并没有要求整体变更时必须评估,但是《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七条“非公司企业按《公司法》改制为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原非公司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并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资。”据此,在工商登记时,需要评估报告。   整体变更时,评估原则:一是评估值不应过低于净资产值,二是不依据评估结果调帐。变更设立时需要资产评估的,应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许可证的资产评估机构承担评估业务。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前后为一个持续经营的会计主体,不应改变历史成本计价原则,资产评估结果不应进行账务调整,否则视为新设立股份公司,应在股份有限公司开业三年以上方可申请发行上市,不适用业绩连续计算。如果调账,将评估增值计入资本公积,则应将该部分冲回,以应付股东利润补足。虽然不能调账,但评估增值仍可以作为公司增资扩股的计价依据。    如果要计算原有限责任公司的业绩,变更为股份公司时应采取整体变更的方式,即只能以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作为验资依据。如果没有连续计算业绩的需要,也可以评估结果进行验资。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基于可连续计算业绩的规定,变更争取了时间,但是却牺牲了价值。如果以评估值调帐,则是结束了旧帐,建立了新账,因此,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中断了,视为新设股份有限公司需要在观察三年才能申请公开发行。   4、调帐及连续计算业绩问题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发行人必须是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满三年后方可申请上市;同时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允许有限责任公司以按原帐面净资产值折股的方式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行人连续计算持续经营时间。因此,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制时进行资产评估和帐务调整取决于连续计算经营业绩的要求。   (1)如果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变更前后虽然企业性质不同但仍为一个持续经营的会计主体,不改变历史成本原则,资产评估结果不能进行帐务调整。   (2)如果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根据资产评估结果进行了帐务调整的,则视为新股份公司,则应当在股份公司设立后满三年后方可申请公开发行。   5、税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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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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