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讲
日本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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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司法制度概述
一、日本司法制度背景
根据宪法,日本实行以立法、司法和行政三权鼎立为基础的议会内阁制。
国会是最高权力机构和唯一立法机关,分众议院和参议院。
内阁为最高行政机关,对国会负责。日本首相正式名称为内阁总理大臣,是日本最高行政首脑。
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及下属各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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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原则:司法独立(三权分立原则下)
日本司法独立第一案
1891年5月11日下午1时50分,日本警察津田三藏行刺前来日本访问的俄罗斯皇太子尼古拉未遂。之后,日本政府迫于外交压力,与本土司法机关展开了一场拉锯战。最终,日本司法机关坚守住了司法独立的底线。大津行刺案距今120年整,它在日本司法史上的地位不容小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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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法治进程
明治维新后,日本展开急行军式的近代化开发,全盘西化,从西方引进先进科技、武器、文化,特别是法律思想及制度。
1869年到1889年,日本翻译西方法律著作500余部。大量法学名著改编进入中小学课本,权利、自治、自主思想深入人心。
1871年,日本设置司法省,同年设立东京法院,1875年创立大审院。
1880年,参照《法国刑法典》的日本刑法率先问世,首次确立罪刑法定原则;1889年,明治天皇颁布日本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明治宪法》,1890年推出《行政裁判法》与律师法前身的《代言人规则》,1898年实施《日本民法典》,次年诞生《明治商法》,六法全书为标志的法治体系粲然大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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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司法改革
1、日本的基本法律制度是根据“二战”后1947年生效的宪法建立起来的。之后的近60年中,日本法律制度基本保持相对稳定。
2、日本旧司法制度存在最为突出的的问题是法曹人数不足,案件审理效率低。
3、司法改革的内容:
改革司法考试制度和研修制度、提高法院办案效率;加强公民的司法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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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日本的司法体制
一、法院设置
根据1946年《日本国宪法》和1947年《裁判所法》的规定,审判权由最高裁判所(法院)和下级裁判所行使。下级裁判所包括简易裁判所、家庭裁判所、地方裁判所和高等裁判所。地方裁判所与家庭裁判所属于同一审级。各级裁判所一律兼理民事、刑事案件,实行四级三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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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法院(最高裁判所)
终审法院,审理违宪和其他重大案件。
由裁判所长官1人和法官14人组成
根据情况决定由大法庭或小法庭进行。大法庭由全体法官组成,满9名即可开庭;小法庭由法官5名组成,满3名即可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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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长官(院长)由内阁提名,天皇任命,14名判事(法官)由内阁任命,需接受国民投票审查。其他各级法院法官由最高法院提名,内阁任命,任期10年,可连任。
各级法官非经正式弹劾,不得罢免。
现任最高法院长官町田显(Machida akira),是第16任长官,2002年11月6日就任。
最高裁判所下设事务总局和3个附属机构,即司法研修所、裁判所书记官研修所和家庭裁判所调查官研修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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