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以下简称“原告”):梁天,男,汉族,出生于1943年07月21日,农民,住该村七组11号,系被害人之夫。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英,女,汉族,出生于1966年09月07日,农民,系被害人之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平,男,汉族,出生于1972年03月16日,系被害人之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以下简称“被告”):陈亮,男,18岁,汉族。诉讼请求:1、依法追究被告陈亮亮的刑事责任。2、,护理费用6200元、误工费17100元、伙食补助费1500元、营养费5000元、交通费1852元、,,后续治疗费2000元,电动自行车费用2200元,精神损失补偿费5万元等等,(其中原告已支付3万元,)。3、本案诉讼费和律师代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04月04日15时40分,被告陈亮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恒富中大街龙泉家园门口路段,与相对方向由西向东往北左转弯原告梁天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原告梁天及电动自行车乘坐人受伤,双方车辆损坏。后陈亮驾驶二轮摩托车逃逸,原告梁天及被害人被送至**县人民医院后转到**市第四人民医院治疗,被害人经抢救无效,于2012年04月07日凌晨2时死亡;原告梁天被诊断为:右脚踝骨折,左脚擦伤,经缝合后住院治疗2天,于2012年4月6日出院,出院后遵循医嘱消炎、防感染对症治疗。该事故经洪洞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陈亮负全部责任,原告梁天及被害人不承担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陈亮的家属支付了原告医疗费用3万元,对原告其他损失一直未予支付。原告认为,被告陈亮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致使被害人经抢救无效死亡,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并赔偿原告的全部损失。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希望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此致**县人民法院原告: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状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