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管理办法
1、车辆管理隶属总经办统一管理调度。
2、使用单位应业务需要得向总经办申请使用车辆,未经事先核准或无正当理由,不得使用。因公务调用时,应事先向总经办索取派车单,经有关部门主管核准后方得使用。
3、本饭店之车辆由专用司机驾驶,严禁申请者自行驾驶,如有上述事情发生而肇事者,除负责肇事全部责任外,并依本饭店人事管理规章严格议处。
4、本饭店所有各种车辆应依规定之场所停放。
5、各车辆原始证件之保管、各种规费、税金之交纳、有财务部办理但车辆牌号、行车执照之更换、年度检验,由客房部车调组负责办理
6、全部车辆均应投保全险及乘客意外险,由财务部负责按期办理。
7、车辆行照、保险卡、由各该车辆之指定驾驶保管,并应列入交代。燃料税缴讫圆牌应按规定位置粘帖。
8、各种车辆应每日清洗、吸尘(大客车、面包车除外),座椅布套应视情况随时更换保持清洁。
9、办公室主任应每周定期检查车辆之状况,并考核驾驶对车辆之维护保养情形。
10、客用车辆之出租租金另订之。
11、行车日报表
A、驾驶员应将行车日报表各栏详细填明,单位主管应负责查核或抽查。
B、派车单应附日报表作为附件,于当日下班前送办公室主任签字汇总。
C、车调组应汇所有车辆之行车日报表,另编制月报表呈报,于次月一周前呈核。
12、车辆除应依原厂《保养手册》规定办理外,应依下列规定实施各级保养。
一级保养:每五千公里应由原厂或保养厂实施机件润滑、校正、检验以及车身设备检修,换机油及油芯等工作。
二级保养:车辆每行驶达一万五千公里时,应由原厂或保养厂实施各部机件之检修、校正更换零件及车身各部之检修、整理车容等工作。
三级保养:车辆行驶达五万公里时,应实施底盘各部机件之分解修理、更新等。
13、车辆之维护、修理、保养、应由车调组每年编列预算,于应行维护保养修理前,先签报保养或修理之项目及估价单,呈奉总经理室核准后,依规定程序办理之,验收及试车由驾驶员及有关部门派员会同办理。
14、各级保养及维修,应将车辆送交本饭店指定之特约保养厂或原厂保养厂实施。特殊情况时得专
案申请。
15、车辆往外县市中途故障,如无法自行抢修时的可自行送修,但须先向主管联络并索取统一发票或收据及所换下之废品带回供验收及报销。
16、机件发生故障时,应立即修理勿勉强行驶。
17、车辆内未经主管核准,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摆饰、装潢及变造。座椅布套之清洗换用应交总经办收发中心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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