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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优先权的例外与银行抵押风险防.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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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优先权的例外与银行抵押风险防范作者:朱志强来源:《深圳金融》2010年第11期发布日期:2010-11-20一、抵押优先权的例外情形分析抵押是银行融资中普遍使用的担保方式之一。我国《物权法》第179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可见,抵押权作为担保物权,其优先受偿性是法定的,但抵押权的优先受偿并非绝对或不受任何限制。实践中,银行行使抵押权时常常会遭遇其他法定优先权优先于抵押权的例外情形。(一)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我国《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由此可见,银行在接受在建工程或房地产为抵押物的情形下,承包人就发包人逾期未支付的工程价款享有优于抵押权人(债权银行)的优先受偿权。对建设工程价款的范围和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该司法解释作了明确规定,即“建设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二)税收优先权所谓税收优先权,是指纳税人未缴纳的税收与其他未清偿债务同时存在,且其剩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税收可以排除其他债权而优先受偿的权利。一般情况下,税收优先权仅指优先于普通债权。而我国《物权法》第8条规定:“其他相关法律对物权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5条第1款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上述法律规定表明,在纳税人未缴纳的税收与其他未清偿债务同时存在且其剩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只要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指纳税义务发生时)在纳税人财产设定抵押担保之前的,税收款优先于抵押权执行,而纳税人所欠税收的范围包括欠缴的税款和滞纳金。(三)部分破产债权的优先受偿权我国《企业破产法》第132条规定:“破产人在本法公布之日前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依照本法第113条的规定清偿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以本法第109条规定的特定财产优先于对该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受偿。”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在2007年6月1日以后受理企业破产申请或破产案件仍在审理中,对2006年8月27日(即《企业破产法》公布之日)前形成的上述部分破产债权,职工债权人得以排除担保物权人对特定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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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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