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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of Engineering
警察出庭作证探析
曾耀林
自新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我国的刑事审判理念发生了巨大的改变。近年来审判方式的改革与实践使纠问式变成对抗式的庭审观念早已深入人心。特别是某些司法部门尝试的零口供改革举措更是改变了人们对公安侦查阶段获得的证据当然有效的认识。修改后的刑诉法改变了过去传统的“先判后审”的做法,将案件的调查、辩论、判决都公开地在庭上完成,因而确认事实是庭审的关键所在,法庭调查才是法官调查案情的最重要环节。为了使被告人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该环节中证据的出示及使用规则,其中特别规定证人必须出庭作证。但因多方面的因素,刑事司法实践中罕见证人出庭作证,且常出现被告人以受到刑讯逼供或要警察当庭对质为由当庭翻供情形,阻碍庭审的正常进行。随着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化,警察是否需要出庭作证、以何种身份出庭等一系列问题日益凸显,并直接关系到我国刑事诉讼如何实现公正、公开、效率、人文关怀等核心价值问题。笔者拟对此进行探析,以作引玉之砖。
一、警察出庭作证的现状及表现形式
在九七刑事诉讼法修改前,我国刑事审判中未有警察出庭作证的先例。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公、检、法各司其职,耳熟能详的“公检法”惯用称呼反映出诉讼程序的流水线形态,公安机关的活动以侦查终结为终点,警察只需将侦破过程中所获的的所有被告人口供、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勘验笔录、鉴定结论等书面材料装订成卷移交公诉机关,实际就成为裁判被告人是否有罪的直接证据,法院审判不过是对侦查结论的确认,庭审不过是走过场。伴随着诉讼法的修改,刑事审判理念也破旧立新。由此开始的刑事审判方式改革中也破天荒出现了警察出庭的情形。许多法院在试点审判中要求参与侦破案件的警察也应出庭公开作证。于是,亲自抓捕的刑警、负责审讯的预审公安、司法鉴定的法医公安等各种角色的警察出现在法庭上向法院陈述相关事实。
在1990年代某些法院的刑事审判方式改革试点审判中,警察出庭作证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预审人员以证人身份出庭。证人,是除当事人以外的知道案件情况的第三人。衡量除当事人外的公民是否是证人的唯一标准就是该公民是否知道案情。证人的证言仅对案情的如实陈述,而不包括对案情的分析认识或法律评判。预审人员通过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和对其他人的询问,成为案件的知情者。因此其出庭的作用就仅在于转述所讯问和所询问的情况,不能掺合对案件的评价。如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放火杀人案。某公安分局刑警队队长吴某曾询问过被害人,法院让其出庭作证。审判长问:“吴某,你与本案有何关系?”答:“我参与并组织了对本案的侦破。”公诉人问:“你是否对本案被害人进行过询问?并将询问的情况向法庭陈述一遍。”吴某便将询问被害人的情况以及被害人如何回答的内容向法庭陈述了一遍。吴某在本庭充当的角色显然是证人。但只不过把被害人的陈述转述一遍而已。笔者认为对案情并没有新的证明作用。
(二)刑警人员以证人身份出庭。此处的刑警指仅对犯罪嫌疑人实行拘留、逮捕或抓获犯罪的警察。警察一般是在获取了该犯罪一定的犯罪线索或者亲眼所见犯罪正在实施犯罪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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