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船舶污染损坏赔偿第一节船舶污染损害赔偿概述1970-2004年7吨以上溢油事故数(表1)1970-2004年溢油量(表2)船舶溢油事故的原因统计(表3)1974-2004年7吨以下溢油事故原因比例图(图1)1974-2004年7-700吨溢油事故原因比例图(图2)1974-2004年700吨以上溢油事故原因比例图(图3)我国沿海重大船舶油污事故数及溢油量统计(表4、图4、5)1974-2004年7吨以下溢油事故原因比例图1974-2004年7-700吨溢油事故原因比例图1974-2004年700吨以上溢油事故原因比例图1973-2004年每年溢油50吨以上事故溢油量1973年-2004年我国重大溢油事故原因比例图第一节船舶污染损害赔偿概述我国参加的《1992年民事责任公约》及相关的船舶污染国际立法我国参加了《1992年民事责任公约》,但由于我国在处理商事国际公约与国内法的关系上,附以“涉外因素”的限制条件,因此,即使我国将来参加其他国际公约,上述公约对我国也只适用于具有涉外因素的船舶载运货油污染、船舶燃油污染、船舶载运有毒有害物质造成的污染损害赔偿。国际公约适用的局限性表明:单凭加入相关的国际公约,还不能解决船舶污染损害赔偿的全部法律问题,还必须从我国国情出发,建立起完善的船舶污染损害赔偿机制。二、船舶污染损害赔偿国际公约的一般规定(一)使用范围。《2001年船舶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2001年船舶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1996年国际海上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损害责任和赔偿公约》均适用于在缔约国领土、领海和专属经济区内发生的船舶污染损害,以及不论在何处采取的防止或者减轻此种损害的预防措施。包括由于采取预防措施而造成的进一步的灭失或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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