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山区保障性住房退出管理办法.docx万府发(2012〕67号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万山区保障性住房退出管理办法(试行)和万山区保障性住房轮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谢桥街道办事处,谢桥新区管委会,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万山区保障性住房退出管理办法(试行)和万山区保障性住房轮候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2年10月17日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政府2012年10月曰万山区保障性住房退出管理办法(试行)笫一条为建立和完善我区保障性住房管理制度,加强政府对保障性住房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和健全使用和退出机制,依据《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铜仁地区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铜署发〔2009)12号)文件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实施主体为住房保障部门。笫三条本办法实施对象为万山区已入住保障性住房和正在轮候的申请家庭。笫四条实施退出机制手段可以由申请家庭提出,经住房保障部门核实,取消其保障资格,并收回其保障性住房;或者通过举报、巡查等其他途径,由住房保障部门通过行政手段和申请司法强制执行手段,取消其保障资格,并收回其保障性住房。笫五条有下列情况的,入住家庭应当办理退出手续:1、虚报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等情况取得保障性住房的;2、 将承租的保障性住房转借、转租或擅自调换的;3、 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4、 无正当理由连续超过6个月以上未交纳租金或未在保障性住房居住的;5、 家庭的收入、财产、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对象条件的;6、 擅自将承租住房进行违法活动或非法谋利的;7、 已入住保障性住房后又取得其他住房的;8、 被投诉,经查情况属实,属按规定不能享受的;9、 其他违反保障性住房政策规定的。第六条有下列情况的,轮候家庭应当办理退出手续:1、虚报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情况取得保障性住房的;2、家庭的收入、财产、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性住房对象条件的;3、 轮候期间又取得其他住房的;4、 被投诉,经查情况属实,属按规定不能享受的;5、 其他违反保障性住房政策规定的。第七条承租保障性住房合同期满需继续承租的,应当提前三个月向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仍符合承租条件的,续签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期满未再申请或者经审核不符合承租条件的,房屋由住房保障部门收回。第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申请保障性住房时或者在轮候期间,不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及其变化的,责令改正;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取消其轮候资格。第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资产和住房条件骗取保障性住房的,收回房屋。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出租、转租、转借、调换、经营、转让社会保障性住房,擅自装修和改变房屋用途,损毁、破坏和改变房屋结构和配套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收回房屋。违反本办法规定,保障性住房承租户在接到办理入住手续通知后二个月内未办理手续并入住的,取消其承租资格;承租的保障性住房无故连续空置超过六个月的,收回房屋。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期缴纳租金的,责令补交,并加收每逾期一日应缴金额千分之三的滞纳金;情节严重的,收回房屋。第十二条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取消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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