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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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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徐州)为配合《徐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实施,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优良传统,缓解职工患病住院后个人自付部分医疗费的经济负担,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以下简称“本会”)推出《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徐州)》(以下简称“本计划”)。          第一条本计划的基本内容     本计划面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职工。参加本计划后,在为期一年的互助期内会员享有在住院治疗或者按照住院治疗费用结算方式治疗的慢性疾病时,在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医疗费报销的规定下,针对职工自付医疗费的部分,会员可以按照一定比例领取互助金,缓解会员医疗费用的负担。       第二条参加本计划的条件和办法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以下简称“本会”)会员(首次入会应交纳会费10元),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无重大疾病,并按照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龄在16至60周岁的在职职工。    满足上述条件的职工都可以通过其所在单位的工会向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徐州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申请参加本计划。为保证会员享有公平的权益,本会只接受由基层工会统一组织职工参加本计划,并且在同一单位参加本计划的职工不得少于其全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聘用期超过一年的临时职工)的60%(含本数,下同)。本单位职工少于50人的需100%参保。     第三条参加本计划的规定      1、职工参加本计划的互助费标准为75元,本计划的有效期为一年,交纳互助费后互助期在规定的时间统一生效。      2、会员交纳的互助费是用于对困难职工的扶助,互助期满后,会员不论是否享受领取互助金的权利,其所交纳的互助费不再退还。违反第二条规定进行投保的单位(会员),一经发现将终止对其保障责任,并不退还互助费。      3、在同一互助期内职工只能参加一次本计划。      4、首次参加本计划的会员在互助期生效30天内(含本数)住院治疗的,不享受领取互助金待遇。      5、互助期满后,符合参加条件的会员在15日内继续参加本计划将不再受上述30天期限的限制。第四条参加本计划的待遇在互助期内,会员因住院治疗并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发生白付医疗费时,可以领取下列五项互助金:     1、根据当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中规定的,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指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内,并符合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条件的部分),会员可以按照职工自付部分医疗费的70%领取互助金;    2、因治疗需要转异地就诊的,职工垫付医疗费到本地医保经办机构报销后,对于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指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内,并符合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条件的部分),会员可以按照职工自付部分医疗费的6O%领取互助金;     3、根据《徐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符合住院条件,可在门诊治疗且费用较高的疾病和项目的门诊特定项目:癌症放疗、化疗和介入治疗;尿毒症患者的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患者的抗排异治疗等医疗费,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指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内),会员可以按照职工白付部分医疗费的7O%领取互助金;      4、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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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