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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常识.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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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常识>>关于驻外使领馆处理华侨婚姻问题关于驻外使领馆处理华侨婚姻问题的若干规定wad(); 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司法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驻外使领馆处理华侨婚姻问题的若干规定 1983年11月28日,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司法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近年来,居住在的案件日益增多。受理这类案件时,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并照顾到他们居住在国外的实际情况,加以妥善处理。为此特作如下规定:(一)华侨结婚:,我们鼓励华侨按居住或举行结婚仪式。如当地有关当局为此征求我驻外使领馆的意见,可按以下原则处理:(1)如该婚姻符合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我可应其要求用口头表示或书面证明:“×××与×××申请结婚,其婚姻的缔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结婚的规定”。(2)如该婚姻除年龄和禁止近亲通婚的规定外,其他均符合我婚姻法的规定,我也可应其要求,根据情况用口头表示或书面证明:“鉴于×××与×××已在××国定居,如××国有关当局依照当地法律准许他们结婚,我们不表示异议”。(3)目前有些使领馆应驻在国有关当局的要求,为合乎本条(1)、(2)情况的婚姻出具的证明,虽同上述两种证明的措词不一致,但如它符合我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并已为驻在国有关当局所接受者,可将所出具证明的格式和案例报外交部领事司转民政部民政司备案后,仍按过去惯用格式办理。(4)如该婚姻违反我婚姻法关于禁止干涉婚姻自由和禁止重婚的规定,我既不能承认该婚姻为有效,也不能为其出具任何证明。(5)华侨与外,我使领馆不受理。如当地有关当局要求我使领馆出具证明时,我可根据情况用口头表示或书面证明:“中国籍人×××与××国籍人×××申请结婚,我们不表示异议”。 ,我使领馆不宜受理:(1)驻在为有效;(2)不符合我婚姻法关于结婚的规定。 ,且符合我婚姻法的规定者,如驻在国法律允许,双方又坚持要我使领馆为其办理结婚登记的,我使领馆可为其办理结婚登记,并颁发结婚证书。如驻在国有关当局要求,我也可为该证书出具译文,并证明其与原本相符。(二)华侨离婚:,我驻外使领馆原则上不受理华侨申请离婚的案件。 ,另一方居住在国内,如双方自愿要求离婚,对抚养子女、赡养父母和处理财产等均无争议的,可按我国婚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在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如一方不能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或双方对离婚有争议,不论哪一方提起诉讼,均应向国内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如居住在国外的一方已向居住国法院起诉,居住在国内一方可根据情况采取必要的法律步骤。对此,我驻外使领馆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他们要求离婚,原则上应向居所地有关机关申请办理离婚手续。如他们原先是在的,现因某种原因,居所地有关机关不受理时,双方可以回地人民法院申办离婚。如双方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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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