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重灾区”主要在中小企业对劳动合同法能够解决我国的劳资纠纷领域的哪些问题,刘继臣解释说,第一,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发生纠纷难以举证的问题。第二,劳动合同短期化,劳动关系不稳定的问题。第三,法律规定以外的劳动标准不够明确,容易引起纠纷的问题等等。谈到劳动合同纠纷发生的“重灾区”,刘继臣指出,在前一段时间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和短期化主要存在于中小企业,在此以前,有一个统计,中小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全国不到20%,沿海地区不到12%,这是大问题。裁员或成批解除劳动合同大部分违法有网友问:最近的华为,LG裁员事件这部法律还有那些存在争议,有可能进一步完善的地方吗?刘继臣表示,裁员或者是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在2008年1月1号以前,按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执行。2008年1月1日以后,按《劳动合同法》执行。现在出现的一些裁员或成批解除劳动合同的现象,大部分违反了现行劳动法律法规,对于《劳动合同法》也是一种规避行为,是错误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终身制“铁饭碗”有网友提问:听说新《劳动合同法》中有被雇用者与单位签过二次合同后,用人单位就不能再解雇该被雇用者?李援回答说,这个问题是许多人都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连续签两次固定合同后再续订劳动合同时订立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是一个终身制的“铁饭碗”,用人单位就不能再解雇。这是一种误解。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无固定期限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无确定终止时间就表明劳动合同的终止是不确定的,是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或者出现法定的解除情形时就可以解除。企业的用工自主权并没有受到影响。不会让用人单位“请神容易送神难”有网友提出:按《劳动合同法》,“请神容易送神难”,企业会积极增加就业岗位、吸纳社会劳动力吗?对此,李援认为,《劳动合同法》并不会造成“请神容易送神难”的现象,《劳动合同法》对企业的用工制度更加规范化,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更加明确,企业的用工自主权与劳动者行使劳动权利的双向自主选择通过劳动契约关系得到实现,这种情况下,对于企业的发展是有利的。企业也会根据自己的需要来确定用工。工会应把工作重心转向基层避免工会行政化“在劳动合同法中,作为劳动者代表赋予工会多项权力,请问现在的全总和各级工会,还有多大的底气代表全国的工人群众?”对于网友的这个问题,刘继臣坦言,维护职工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严格说来,这些年来工会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方面是做了大量工作的。比如说工会从1996年开始就参与了《劳动合同法》的起草工作,百分之70、80%的意见被立法机关接受,就《劳动合同法》来讲,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的力度是大的,在工会的参与下,我国出台的《劳动法》、《工会法》、《破产法》、《公司法》以及大量法律法规,对劳动者保护的力度是大的。今后工会应该把工作重心转移到基层,发挥基层工会在维护职工权益方面的作用。并且要避免工会的行政化出现,使工会更贴近职工,真正成为劳动者与党或政府的桥梁纽带目前裁员应按劳动法和工会法的规定执行网友提出,新的《劳动合同法》马上要实施了,但是现在单位上在合同没有到期的情况下,要求我们签订终止合同和劳务公司签定合同,这样合法吗?李援说,现在有些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发生一些突击性的裁减人员的做法,有些是不妥当的,比如解雇那些从来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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