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总务管理制度之车辆管理制度 第一条公司为使车辆管理合理化,及有效使用各种车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车辆是指公司的客、货车辆。 第三条本公司的车辆由管理部管理,并指派专人负责保养。 第四条车辆应由专任司机驾驶,需由他人驾驶时,应尽驾驶的责任。专任司机应每周实施定期检查及保养,以维持机件的寿命,确保行车安全。 第五条车辆的有关证件及保险资料统由管理部统一保管,并负责一切违规费用的缴纳及车辆的维修。 第六条各单位需要使用车辆时,应事先填妥“派车单”一式二份,经单位主管批准后交管理部调派。无“派车单”者,守卫可以禁止其出车。 第七条“派车单”应详细填写用途及装载品名、数量,但可以用“出货清单”代替。守卫人员应就单上所载的品名、数量、规格与实际数相核对,若有不符,应即报请管理部处理。 第八条车辆进出厂应将“派车单”第一份交守卫签注时间,并得接受守卫查点车上装载物品,符合于第十一条的非公用派车,并需加注里程数。守卫于翌日将所有派车单转交管理部查核。 第九条无“派车单”擅自出车,或不接受守卫人员查点载货者,应予惩处。 第十条各单位派车交货时,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车辆是运送公司商品及公务物品的专用车辆。 (二)车辆不得运载任何与业务无关的职员或物品。 (三)车辆行前应特别注意安全检查。 (四)车辆行车途中应特别注意安全行驶及遵守交通规则,若有违规罚款,由驾驶员负担。 (五)车辆抵达厂商时,除妥善停置车辆外,应将“出货清单”交厂商点收,并将签认的单据妥为保管,于返厂时交有关单位处理。取货时应详细清点数量、规格后,方得签收。 第十一条司机根据“派车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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