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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专家管理考核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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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考核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省级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强化对评标专家的日常监督考核,规范专家评标活动,提高评标专家的评标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7部委令2001年第12号)、《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2003年第29号)、《青海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青招投标办[2012]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省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的考核工作。第三条 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监管局)负责建设、管理、培训、考核等工作,依法对评标专家实行动态管理。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是指经本人申报、单位推荐,通过省监管局审查,录入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有关技术、经济等专业人员。第五条 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的各类信息应当保密,任何单位、人员不得透露。第六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向省监管局书面报告,按规定进行变更:(一)职称、职务或执业资格有变化的;(二)工作单位有变化的;(三)单位、手机等联系方式有变化的;(四)因健康等原因不适宜担任评标专家的;(五)迁居外地工作的;(六)不愿意继续担任评标专家的;(七)其它应当报告的。第七条 评标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如实提供个人资料,对内容真实性负责;(二)省级综合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应遵守相关规定,完善个人信息,并录入指纹和相关身份信息;(三)按照省级综合评标专家库系统发出的语音通知和短信,按要求走专家通道按时到达评标地点,并按规定存放通讯工具;(四)评标前应承诺公平、公正履行评标职责,严格遵守各项有关规定;(五)当评委评分与平均分值高低相差20%的,为异常性打分,并应作出解释和书面说明,存入评标档案;(六)主动向省监管局反映评标中出现的各种违法问题;(七)配合有关部门对评标投诉问题的调查;(八)掌握计算机技术,熟练进行电子辅助评标操作;(九)专家外出学习或交流三个月以上,应登录《青海省招标投标网》专家管理系统申请请假;(十) 其它应当履行的义务。第八条 评标前,全体评委应当采用民主推荐的方式产生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并将产生过程记录在评标报告中。第九条 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组织协调评委工作,确定评标工作顺序;(二)组织评委研读招标文件,对有争议的问题组织讨论,并归纳评委意见;(三)必要时向投标人发出书面质询,并回复对质询处理意见。第十条 评标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委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一)曾在本次被评标的投标单位工作过,离开该投标单位未超过三年的;(二)直系亲属有在被评的投标单位任职、兼职或持有股份的;(三)与被评的投标单位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本次公正评标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应当回避的情形。第十一条 评标专家应当按时接受省监管局组织的培训,因故不能参加培训,应当在培训前向省监管局请假;不接受培训的,按下列规定处理:(一)无故不参加培训的,暂停评标资格,待补训合格后,恢复评标资格;(二)中途退出培训,且不请假的,暂停评标资格,待补训合格后,恢复评标资格。第十二条 评标中实行封闭式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影响评标专家依法进行的评标工作。评标专家应当客观、公正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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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cjl20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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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