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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doc


文档分类:幼儿/小学教育 | 页数:约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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仇德辉经过二十多年的理论探讨和改革开放的社会实践活动,“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作为一个形式简单但内涵深刻的哲学命题在我国已经深入人心。尽管如此,笔者认为目前人们对这个哲学命题的认识仍然是不够深刻的,理论界人士对这个哲学命题的论证也是不够充分的,某些权威部门的学者为此所寻找的理论根据是非常牵强附会的。正因为这样,人们虽然对这个哲学命题本身已经不再争论,但对于那些与此相关的或者属于同一性质的哲学命题仍然争论不休,如检验善与恶、美与丑的客观标准是什么?目前我是上升还是滑坡?金钱意识的加强是社会意识的进步还是倒退?姓资姓社的判断标准是什么?邓小平所提出的“三个有利于”是属于工作标准,还是属于价值标准或真理标准?等等。这说明,人们还并没有真正完整准确地掌握实践标准或生产力标准的中心实质。一、实践标准的传统论证方法关于实践标准,目前理论界较为权威的论证方法是(请参阅《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版):实践之所以是鉴别真理与谬误的根本标准,是由真理与谬误的的本性及实践的特点决定的。真理与谬误的内容包含着思想与现实、主观与客观的相互关系。要想验证这种关系的状况,即主观思想是否符合客观实际,不可能从这种关系中的任何一方得到回答,既不能用主观思想来检验主观思想,而客观对象本身也不可能自动地提供与思想相对照的方式,这种对照只能由人通过自己的活动来进行。因此判断主观与客观是否相一致的标准,只能在思想与现实、主观与客观的“交错点”上,也就是说,只有依靠主观与客观相互结合、相互统一的形式,才能检验主观与客观是否相互一致的内容。而实践则恰恰是能够满足这一要求的唯一形式。实践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东西,实践的过程是把人的主观目的加以物化,实践的结果是物化了的主观目的。因此,一种认识是否正确,是否具有真理性,只有把它应用于实践,并考察实践的结果后才能作出回答。笔者认为,这种论证方法是非常牵强附会的,它只是从纯认识论的角度而不是从价值论的角度进行论证。事实上,真理是一个价值范畴,真理标准或实践标准在本质上属于价值论命题,必须从价值论的角度进行论证,绝不应该从认识论的角度进行论证。二、认识论标准和价值论标准对于人类主体来说,世界上任何事物可分为事实范畴和价值范畴两大类,事实认识和价值认识是人类两种基本的认识,即人类的所有认识均由这两种基本认识及其复合形式组成。一般来说,人们对于事物的认识同时含有事实认识和价值认识的成分,既认识了该事物的来龙去脉和变化规律,又认识了该事物对于人们生存与发展的价值意义。不同的人在对于同一事物的认识可能存在很大差异,有些人特别是理论工作者较多地进行事实认识,而另一些人特别是社会实践家较多地进行价值认识。由于同一认识同时含有事实认识和价值认识两种认识成分,这样,对于同一个认识,人们可以从认识论(即关于事实认识的理论)和价值论(即关于价值认识的理论)两个不同角度进行判断,并得出不同的结论。也就是说,对于同一认识,可以有两个不同标准(即认识论标准和价值论标准)进行判断。为了区别这两个不同的判断标准及其所得出的结论,通常把“对与错”及“真与假”两个不同范畴严格限定起来:从认识论的角度判断一个主观认识是否与客观实在相符合,可以用“真”与“假”来进行衡量;从价值论的角度判断一个主观认识是否与客观实在相符合,可以用“对”与“错”来进行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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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