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动市场监管体系的改革与创新宋华琳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强化“先照后证”改革,国务院近期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份文件结合当前简政放权、政府信息公开、信息治理、市场监管改革实践,立足中国市场监管现状,借鉴国外政府监管经验,提出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原则,厘清了市场监管职责,引入了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监管制度,并探索监管方式创新,引入市场监管共治。这份文件是构建新型市场监管体系的顶层设计,为推动市场监管现代化奠定了坚实基础。通过“先证后照”推动行政审批改革清理工商登记前置审批项目,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一项重大改革。2014年以来前置审批事项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并印发《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国发〔2014〕50号、国发〔2015〕11号)予以公布。“先照后证”改革以工商登记改革为切入点,通过工商系统的自我革命、主动放权,打破了市场主体准入的玻璃门,还权于企业,还权于市场,带动相关部门审批制的改革,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制度平台。为了真正落实“先照后证”改革,应当落实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由工商总局负责公布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并向社会公布,真正做到目录之外无审批,从而真正为企业减负,激发市场主体活力。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等形式实施变相前置审批。厘清市场监管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该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可以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检查时,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被许可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据此,行政审批部门有权进行监管,审批行为并非静态的、一劳永逸的行为,而是一个连绵不绝的监管过程,通过动态监管维护市场秩序,捍卫公众权益,这也是“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的生动体现。在市场监管过程中,应秉承职责法定的原则,这也是依法行政基本原理的要求。应做到“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厘清工商部门、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市场监管职责。对于法律法规中明确监管职责和监管部门的,由法定监管部门依法履责;没有明确的,则由工商部门、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按分工履责。这有助于推动市场监管法治化、制度化、程序化和规范化,推动事中事后监管责任的落实。建构以信息信用监管为核心的监管制度应当加快推进全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推进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共享共用,强化信用体系的约束作用,构建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信息公示为手段,信用监管为核心的监管制度。《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将“企业信息”界定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信息,以及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企业状况的信息。”该条例的出台,促使建立了企业信息公示制度、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制度、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等。企业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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