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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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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标题〉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时效性〉
〈颁布单位〉
〈颁布日期〉1999 年 09 月
〈实施日期〉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题注〉
〈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本市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筑业企业间的分包行为,
保障其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天津市
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建设工程中进
行综合总包的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总包企业)和分包的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分包企业),
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分包是指在一项建设工程中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建筑
业企业间的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行业。本办法所称分包企业指经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市建委)和本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或经外省市以及国务院
有关部门资质审查,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建筑业企业。第
四条总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和履行合同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其依法进
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分包行为,受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的保护和约束。第
五条本市对分包企业实施许可证制度。
<章名>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六条市建委是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统一管理并颁发《天津市分包企业施工许可证》(以下简称《分包施工许可证》)。市建
委授权天津市施工队伍交流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流中心)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
的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及本市有关建设工程承包、分包管理的
法规和规定,制定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实施办法;(二)指导和监督检查本市各区(县)
对所辖区域内分包企业的确认工作;(三)确认分包企业资格,核定承担分包范围,颁发
《分包施工许可证》;(四)为总包企业提供充足数量和适应我市工程建设的专业承包、
劳务分包企业资源;(五)接受总包企业和分包企业的咨询,为进入交流中心的企业提供
有关信息;(六)负责分包企业的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核发有关证件;(七)设置建设
工程施工分包交易场所,为总、分包企业双方提供必要的办公设施和相关服务,办理合同
登记;(八)调解总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在履行工程建设分包合同中的争议。第七条对分
包企业实行市和区(县)两级管理。(一)市交流中心负责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和二级资
质以上(含二级)本市、中央驻津建筑业企业申请分包企业资格的管理,确认其资格,核
发《分包施工许可证》,办理分包合同登记手续。(二)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含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和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协助市交流中心确认本辖区
三级资质以下(含三级)建筑业企业申请分包企业的资格。其中,塘沽区、大港区、汉沽
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天津港保税区及五县负责对坐落在本辖区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分
包合同进行登记。第八条市交流中心工作人员必须依法行政、秉公办事,提高效率,热
情服务,严禁以权谋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章名> 第三章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的实施第九条按本办法第七条的管理分工,分包企
业申领《分包施工许可证》需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企业法人和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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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委托的法律负责人证明资料,企业技术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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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经管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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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1-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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