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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民族学院学术道德行为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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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学风建设,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范。(以下简称“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本校从事科研、教学和学术活动的有关人员。包括本校教职工,在本校学习的学生和访问学者、进修人员。第三条湖北民族学院从事科研、教学和学术活动的有关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社会公德和下述学术道德规范:(一)在学术研究中应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技术权益。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出处;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论文或论著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如果转引他人成果,应该注明转引出处。参照而未引用他人成果,或受别人成果的启发而未直接使用他人成果,也应做出说明并列出参考文献。(二)学术成果应按照参与者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学术成果在提交或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部分承担相应的责任,成果主持人应对成果整体负责。(三)在科学研究中,要一丝不苟地记录,并如实报告试验结果和统计数据,严禁编造、篡改数据和资料。(四)在对自己或他人的成果进行介绍、评价和学术批评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评价和论证。(五)对于应该经过学术界严谨论证或鉴定的重大科研成果,须在论证完成后并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向外界公布。(六)在湖北民族学院工作、学习期间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研究成果发表时,完成单位应署名湖北民族学院。(七)其他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一)为得出某种符合自己主观愿望的结论而故意捏造、篡改自己或他人的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引用的资料。(二)在公开发表的学术作品中,侵占、抄袭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科研成果,或者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三)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简介时,未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学生伪造指导教师或专家推荐信、签字及其他评定(或审批)意见。(四)标注不实的各级科研基金资助项目。(五)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而在别人发表的作品中署名,或未经当事人同意盗用其署名。(六)请他人代写或代他人撰写学术论文;购买论文作为自己的学术论文或学位论文。(七)一稿两(多)投,或变相(改头换面)一稿两(多)投。(八)虚开或篡改学术期刊同意发表文章的接收函。(九)其他违背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第五条从事科研、教学和学术活动的有关人员,有违反上述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经调查核实,学校视性质和情节轻重,依据教育部教社科[2009]3号文件“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湖北民族学院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湖北民族学院教授、副教授、讲师以及非教师系列任职资格评审办法”等有关规定,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警告直至开除(解聘)等行政处分,触犯国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于其所从事的学术工作,将采取暂停、终止科研项目并追缴已拨付的项目经费、取消其获得的学术奖励和学术荣誉,以及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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