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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线索有奖举报实施方案(精简篇).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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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线索有奖举报实施方案
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线索有奖举报实施方案
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犯罪活动,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实施方案的通知》(XX办〔2016〕58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方案。一、有奖举报范围(一)对举报下列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之一、经查证属实的属于奖励范围 1、在食用农产品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 2、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3、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 4、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肉类,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 5、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 6、无证无照,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仿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生产经营食品的。 7、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8、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二)下列举报不属于奖励范围 1、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举报。 2、负有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或者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3、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或其代表、委托人的举报。 4、属申诉案件的举报。(三)新闻媒体在开展宣传报道前主动与食安办或其他有关部门协作,提供案件线索或协助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奖励,奖励标准另行制定。二、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各有关部门应当开通并公布电话、来信、来访、门户网站举报专栏、举报专用电子信箱等多种举报途径,明确投诉举报受理部门和有效联系方式,设专人负责受理食品安全案件线索的投诉举报,对投诉举报线索及时调查处理。对接到的举报记录在案并形成专门案宗。对实名举报的,要登记姓名、身份证号码和联系方式;对匿名举报的,要设定或约定奖金领取验证密码。食安办要开通并公布举报投诉电话的监督
电话,定期或不定期对有关部门公布的举报投诉电话进行检查,确保举报投诉渠道畅通。三、实行举报首接负责制全区食品安全举报受理工作实行首接负责制,相关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举报应当立即受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并在案件查处结束后负责向举报人反馈结果。坚决防止出现受而不理、有案不移以及敷衍推诿等现象。举报受理单位对举报内容涉及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组织核实查处;明确属于其他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涉及多部门职责的,由举报内容为主单位牵头组织核查,相关部门按职能处理;职责不明确的,报区食安办协调、指定相关部门处理或组织有关部门联合查处。举报内容应当由上级部门查处的,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按规定移送。举报内容超过本行政区域的,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按规定移送。对举报内容涉及本区域外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或报市食安办处理。负责查处的单位在案件办结后应当及时向受理单位反馈。四、安排专项奖励资金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开发区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当年结余的滚存使用,不够使用的由财政局负责追加。案件主要查处部门为开发区部门的由开发区给予奖励,案件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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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5-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