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线索有奖举报实施方案
全市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线索有奖举报实施方案
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犯罪活动,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省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实施方案的通知》(省政办〔2016〕23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方案,请遵照执行。一、全市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市、县(市、区)两级都要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分级查处,分级奖励。市直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细化相关规定,制定食品安全举报受理、查处有关规定和操作守则,明确岗位职责,同时根据本部门监管职责实际情况界定市、县(区)两级处理范围。各县(市、区)要在本方案框架内制定相关规定,按照方便群众举报和有利于提高查处效率的原则明确举报受理部门、畅通举报渠道,财政安排专项奖励资金,落实奖励标准和奖金发放程序,不断完善本辖区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二、明确有奖举报范围(一)对举报下列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之一、经查证属实的属于奖励范围: 1、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2、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加工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3、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肉类及其制成品,或向上述动物或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禁用物质的。 4、加工销售依法应当检疫检验而未经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成品的。 5、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异物或违禁物质、掺假掺杂的食品或食品原料的。 6、伪造、簒改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产地,仿冒他人注册商标,伪造或冒用生产许可、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7、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8、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行为。(二)下列举报不属于奖励范围: 1、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举报。 2、负有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或者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3、假
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或其代表、委托人的举报。(三)新闻媒体在开展宣传报道前主动与市食安办或其他有关部门协作,提供案件线索或协助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奖励,奖励标准另行制定。三、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开通并公布电话、来信、来访、门户网站举报专栏、举报专用电子信箱等多种举报途径,明确投诉举报受理部门和有效联系方式,设专人负责受理食品安全案件线索的投诉举报,对投诉举报线索及时调查处理。对接到的举报记录在案并形成专门案宗。对实名举报的,要登记姓名、身份证号码和联系方式;对匿名举报的,要设定或约定奖金领取验证密码。市食安办要开通并公布举报投诉电话的监督电话,定期或不定期对市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举报投诉电话进行检查,确保举报投诉渠道畅通。四、实行举报首接负责制全市食品安全举报受理工作实行首接负责制,相关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举报应当立即受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并在案件查处结束后负责向举报人反馈结果。坚决防止出现受而不理、有案不移以及敷衍推诿等现象。举报受理单位对举报内容涉及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组织核实查处;明确属于其他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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