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办事指南(完整版)BSZN-181008—2017云南省文山州西畴县水务局2017年7月21日发布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办事指南一、受理范围西畴县行政区域内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1)技术方案合理可行,满足防洪安全要求,符合相关法规及技术标准的要求;(2)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及其他技术要求;(3)属于我单位审批范围;(4)符合项目所在河流流域规划;(5)不影响其他水利工程安全及运行;(6)符合项目所在领域相关规划。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二、办理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国务院令第3号)第十一条:“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设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第25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云南省防洪条例》(2000年5月26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1号)第十二条:“在河道、湖泊的管理范围内禁止采石、爆破、取土、打井,禁止倾倒垃圾、砂石以及其他危害堤防安全和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确需采砂、淘金、钻探、存放物料、进行考古发掘活动,必须报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有关部门管理职责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批。”《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第四轮保留、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的决定》(2011年7月15日文山州人民政府令第9号)附件4单位序号2、项目序号6“河道范围内有关活动批准”,下放实施机关:县(市)水务局。三、实施机关本许可实施机关为西畴县水务局四、审批条件(一)予以批准的条件:,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审批涉河管理事项许可,须符合以下条件:(1)技术方案合理可行,满足防洪安全要求,符合相关法规及技术标准的要求;(2)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及其他技术要求;(3)属于我单位审批范围;(4)符合项目所在河流流域规划;(5)不影响其他水利工程安全及运行;(6)符合项目所在领域相关规划。,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位置界限许可,建设项目须符合以下条件:(1)已通过珠江水利委员会或云南省水利厅河道管理范围相关活动涉河管理事项审批;(2)相关活动方案已获主管部门批准并符合其他相关审批要求。(二)不予以批准的情形:不具备上述规定条件的不予批准六、申请材料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申请材料目录序号提交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纸质/电子文件份数新办备注1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申请文件原件纸质1√2建设项目实施方案(或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报告)原件纸质3√3建设项目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建设方案的初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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