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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费征收工作程序.doc


文档分类:经济/贸易/财会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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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排污申报登记排污申报登记是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必须按照所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强度等与排污有关的正常排污及排污变化情况的法定义务。(一)申报登记1、正常申报排污者必须按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的环境监察机构于每年的12月15日前申报登记下一年度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及与排污情况有关的各种情况,填报《全报表》。2、变更申报排污者申报、登记后,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强度)、排放去向、排放方式、排放口设施、污染防治处理设施需要作变更、调整的,应在变更前15日内履行变更申报手续,填报《排放变更申报登记表》;排污情况发生紧急变化时,必须在变更后3日内报告并提交《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的排污申报登记,应在项目试生产前3个月内办理排污申报手续。在建制镇以上范围内产生建筑施工噪声的单位必须在开工前15日内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填报《建筑施工场所排污申报登记表》。(二)拒报或谎报违法行为处理对不按规定时限和内容履行排污申报登记及变更手续的,视为拒报;对未按规定内容进行如实申报登记的视为谎报。对属拒报或谎报的违法行为除依法按规定处以罚款外,还应责令排污者限期补报。二、排污申报登记审核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境监察机构)在收到排污者的《排污申报登记表》或《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后,应依据排污者的实际排污情况,按照国家强制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数据、监督性监测数据、物料衡算数据或其他有关数据对排污者填报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报表》或《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项目和内容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应于当年元月15日前向排污者寄回一份经审核同意的《排污申报登记表》;不符合规定的责令补报,不补报的视为拒报。三、排污申报登记核定环境监察机构根据审核合格的《排污申报登记表》,于每月或季末10日内,对排污者每月或每季的实际排污情况进行调查与核定。经核定符合要求的,应在每月或每季终了后7日内向排污者发出《排污核定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要求排污者限期补报。排污者对核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接到《排污核定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申请复核,环境监察机构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作出复核决定,并将《排污核定复核决定通知书》送达排污者。环境监察部门对拒报、谎报、漏报拒不改正的排污者,可根据实际排污情况,依法直接确认其核定结果,并向排污者发出《排污核定通知书》,排污者对《排污核定通知书》或《排污核定复核通知书》有异议的,应先缴费,而后依法提起复议或诉讼。四、排污收费计算环境监察机构应依据排污收费的法律依据、标准,依据核定后的实际排污事实、依据(排污核定通知书或排污核定复核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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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