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号:
中共湖北省委党校
研究生毕业论文
题目和副题目城中村村民自治问题研究
——以白浪村为例
作者姓名余昌蓉
指导教师姓名陈曦
专业名称公共管理
论文提交日期论文答辩日期
答辩委员会主席
评阅人
2014 年月日
万方数据
内容提要
中国是农业大国,“农民问题”历来都是国家和社会生活的
首要问题。没有农村的发展和进步,就谈不上中国社会的发展和
进步。村民自治是在我国农村实行的一项基本的民主法律制度,
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伟大创举,特别
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民的一伟大创举。随着现代化建设
的不断发展,中国农村的村民自治也将有一个新的发展。《中华
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在 1998 年的正式颁布以及在此
基础上全国各地农村村委会 1998 年的换届选举,标志着我国村
民民主自治体制的确立。这是我国基层民主发展的一个新的起
点。村民自治是指在农村社区的居民自己组织起来,以村民委员
会组织为载体,在基层人民政府的指导下,依照国家的法律、法
规,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核心内容,
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的一种真正参与方式。它是
村民实行直接民主的一种基本形式。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农村改革实施和家庭联产承包责
任制的建立,使得农村发展突破了人民公社的限制,催生出农村
民主自治制度。作为基层民主的重要组织部分,村民自治活动必
须依附于某种组织载体,这个载体就是村民委员会。 1980 年 2
月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山、罗城两县出现了全国第一个村民委员
会,稍后,四川、河南、山东等省的一些农村地区也陆续出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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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似村民委员会组织,村民村民委员会的出现立即受到中央决策
层的重视。1982 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颁布的
《宪法》中明确了村民委员会是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法律地位。
1987 年 11 月 24 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23 次会议通过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这是第一部依据 1982
年宪法制定的较为具体的规范村民自治的基本法律,依照国家的
法律法规,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核心
内容进行自我管理会议制度。1998 年 11 月 4 号,第九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正式颁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后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村
民自治权利的保护更加广泛和充实。随着 1990 年代以来广大农
村村委会直接选举的全面铺开,使我国农村基层民主建设在逐步
深入的基础上获得了实质性的推进。
村民自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
设之路,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村民主之路、法制之路。
在村民自治过程中收到的成效是多方面的,村民政治制度已被广
大农民群众所掌握,逐渐变成改造农村的强大动力。村民自治,
是指村民通过村民自治组织依法办理与村民利益相关的村内事
务,实现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从而实行民主
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社会政治制度。村
民自治作为农村基础民主政治建设的主要内容,在推动和完善我
国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过程中起重要作用。村民自治是最值得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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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乡村治理模式之一。它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因为它不仅能够发
挥村民最大的自主创造性改造自己的生活,并且能够在维持社会
秩序稳定的前提下,对于农村存在的利益纠纷给予有效、直接的
调解,同时也可以使资源的最大利用率发挥到极致,并不逊色与
任何一次国家层面上的收入再分配。这绝对是实现共同富裕的最
佳模式,如果中央政府不打算继续牺牲农村的利益来成全城市的
发展。
在以往,中国农村社会的治理模式基本上是依赖于国家政权
的权威而展开的。特别是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前,农村的治
理一直是以党中央的指导文件马首是瞻,严重压抑了农民的自主
性和创造性,而且由于政府对于农村治理的迟迟不肯放权,农村
社会和农民的自主治理意识没有被有效地激发出来。近现代以
来,农村社会的有效治理模式仍待探索。这就是农村村民自治模
式的现状。
乡村治理应该构架政府、社会、行政、自治的新型均衡关系,
乡村治理过程中应该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为乡村治理提供
方向引导和制度支持、制度保障及物力财力上的支持,但是更应
该处理好村与乡镇政府的关系,扩大村的治理范围,要转变乡镇
政府原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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