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新建住宅区和配套设施比较齐全的原有住宅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配套设施不全的原有住宅区,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整治,逐步创造条件,实行物业管理。配套设施比较齐全的大厦、工业区等其他物业,推行物业管理。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省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市、县(市、区)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其具体职责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有关管理工作。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扶持物业管理行业,逐步建立专业化、社会化和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提高物业管理水平。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第三产业优惠政策。第二章业主自治管理第五条业主通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少的,物业管理的组织形式可以由业主自主决定。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也可以委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业主代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代为参加的受托人必须代为表达委托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有书面意见的,应代为转交。业主大会可以决定成立业主代表大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履行相关职责。第六条业主享有下列职权: (一)参加业主大会,对有关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进行表决; (二)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四)选择物业管理企业; (五)与物业管理费用相符的服务; (六)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业主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遵守业主公约; (三)遵守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有关决定; (四)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 (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交纳维修基金;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七条业主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通过业主公约和业主委员会章程; (二)选举、撤换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三)审议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四)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五)审议批准业主委员会选聘或者解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报告; (六)决定有关业主共同利益的重大事项。(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八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的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业主委员会应当于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业主。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或者经拥有物业管理区域内百分之三十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业主委员会在接到提议后十五日内应当就所提议题召开业主大会。业主的投票权数,普通住宅房屋实行一户一票;其他物业按照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计算,具体计算规则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召开业主大会应当有代表过半数投票权的业主参加。业主大会决定事项,应当以出席业主大会的业主的投票权数过半数通过。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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