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府令第19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决定》已经2006年2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市长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决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作如下修改:第十一条修改为“建筑容积率指地上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建筑容积率的计算公式:S1FAR=S2其中:FAR——建筑容积率S1——地上建筑面积S2——建设用地面积注:《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执行。(地下建筑是指建设用地范围内,建筑物置于室外地坪设计标高以下且周边完全被掩埋的部分,该部分的建筑面积即为地下建筑面积)。。”本决定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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