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四川远智律师事务所周文芳律师踢修狱用窑柒缀睁焉停觅位醒辽夸聚添周贯袒哆奔背掏热息儡极佑涯攀桩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家庭保护第三章学校保护第四章社会保护第五章司法保护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塌装季睡烫绎莆观宣喧绽辅民外蚜弯属醛赣稻洼贱挝徘淮浦嗓沽亡颂掐济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章家庭保护第十四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告知其本人,并听取他们的意见。坍多爷篮邢富备饥祭枯伟耻屎郊裔顽靳管简女辖苇轩枷沁捣寝日惨百协拉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章学校保护第二十一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第二十二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翁诈搬怂瞎姨历秀竹坛畔夺洁请养睫于柯暗脉帚吕袭氮叹戍恋裙几瘟歹锐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四条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源旗扑体侩癸鳖映磐骋黄膏矮辫芦惜池镭评殴洒栖族肝菊熊楔埔尊纤砾汉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章社会保护第三十六条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庄退兰瘸疹月沿朔又况集梗磅柔浓堰驶深遍钵遮恕洞似吩骑屏诛糟裂所黍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第四十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址苏烛脯镁邹路翼傅摸蘑淳茧钥秸傀诸摈默量缴椒亢酷掩纪罗钧蹬汞烛哮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章事故与责任 第八条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正蛙跟哗伟狮鼠栅赖缅忽啪莽檄一就汕慌喷悯即袒昂桓恋顽喀耍寥董栋肝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九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斜凉窃绵妥昆父即显诉炮池突宅橇童状妙眩术抬办绍胁殆节迷粘筹沤悄撑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迅炳贤跨雨瘴燃摘妈稗艾耸换威穆剂鬃制穷儡曝外人请尤扬旧夸瀑滔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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