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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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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劳动合同管理,维护企业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保障管理局、分公司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及山东省、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劳动合同管理遵循“依法签订,于法有据,严格管理,及时规范”的原则。第三条劳动合同由管理局、分公司劳资(人力资源)部门统一管理。局劳动工资处(分公司人力资源处)负责全油田劳动合同的签订和管理工作,各二级单位劳资(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本单位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局、分公司所属各二级单位以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全日制用工(以下简称劳动者)。局控股公司中与管理局签订劳动合同的全日制用工适用本办法。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五条管理局、分公司对用工实行计划管理,管理局、分公司所属各二级单位、局控股公司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第六条管理局、分公司与新招(聘)用、安置或调入的劳动者自用工之日(或报到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招聘花名册、安置花名册和调入介绍信作为建立劳动关系的凭证。第七条劳动合同签订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劳动合同签订前,用人单位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等情况,劳动者认真阅读劳动合同文本,并如实告知用人单位个人情况,确保双方在真实客观的条件下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可在用工之前签订,也可在用工之日起30日内签订。第八条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和分公司负责人委托二级单位、管理局及分公司机关处(室)、局直属单位的行政正职作为代理人,按管理局、分公司有关规定代表“甲方”负责本单位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终止、续订等事宜。第九条劳动合同经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分公司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与劳动者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管理局、分公司所属二级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第十条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第十一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管理局、分公司或所属二级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可按照岗位的不同,区别确定劳动合同期限。临时性岗位签订一年及以内期限的劳动合同,长设一般性岗位可签订二至五年期限的劳动合同,首次签订劳动合同的,签订二年;高技术含量的岗位或一类一线队岗位可签订六至九年期限的劳动合同,首次签订劳动合同的,签订八年(农民工六年)。第十二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一)管理局、分公司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分公司及所属二级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分公司及所属二级单位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办法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除上述情形外,管理局、分公司所属二级单位需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须报经管理局、分公司主管部门同意。第十三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管理局、分公司或所属单位可对阶段性、季节性的工作,与劳动者协商订立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第十四条劳动合同包括以下条款:(一)管理局、分公司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等内容;(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除以上必备条款外,管理局、分公司及所属二级单位还可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对企业依法制订的规章制度,岗位合同等协议,作为附件在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加以约定。第十五条管理局、分公司新招(聘)用、安置(不含转业、退役军人)和调入的人员实行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为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为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为六个月。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以自然月计算。同一劳动者在管理局、分公司范围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第十六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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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