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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工程科技学院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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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工程科技学院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安徽工程科技学院文件院国字〔2008〕10号关于印发《安徽工程科技学院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系部、各部门:《安徽工程科技学院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7月1日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实施。二○○八年七月三日安徽工程科技学院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学院改革发展的需要,加强学校物资采购和修建项目的招投标管理,规范各项招投标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促进招投标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安徽省省属院校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政府采购招标管理的项目和经政府招标主管部门批准由学院自行招标的项目,均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招标方式执行。第三条未列入采购计划的项目,不得进行招标采购。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第四条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项目招标实行申请制度。招标申请由项目主管部门(或单位)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招投标办公室提出。第六条学院纪检、审计部门依法对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招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必须依法接受监督管理。第二章招投标的组织机构、成员组成和主要职责第七条学校统一成立采购与招投标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主管校长任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校行政机构研究决定。其主要职责是:(一)审定学校物资采购、修建项目招标投标政策;(二)指导、协调与监督全校物资采购、维修新建项目招标投标工作;(三)讨论并解决招标投标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四)审定招标项目的定标结果。第八条领导小组下设招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其主要职责是:(一)拟订并执行学校物资采购、项目修建招标投标政策;(二)制定学校物资采购、项目修建招标投标具体实施办法;(三)组织管理招投标活动;(四)组织编制标底及招标文件,组织调研及发标、商谈、议标和验收;(五)负责合同协议的订立、核查、履行及违约处理等问题;(六)负责向领导小组报告工作;(七)做好会议记录并保管招投标文件资料;(八)做好领导小组授权的其它有关招投标事务。第九条项目主管部门或单位主要负责招投标技术资料制定,协助招标办开展招投标工作,并负责履行合同协议。第三章物资采购修建项目的内容及招标投标范围第十条物资采购、项目修建的内容包括与学校的教学、科研、生产和生活密切相关的物资采购、建筑工程施工、零星建造、修缮等项目。第十一条招投标的范围:(一)总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物资采购。同类物资每年应以相对集中、批量采购的方式进行采购,以达到物美价廉;(二)总造价在3万元以上的零星建造、修缮项目;(三)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由国资处、总务处按照国家和省市建设工程相关管理办法和规定办理;(四)学校认为有必要招标投标的其它项目;(五)达到招标限额未经招标的项目,财务处不予支付项目资金。第四章招标投标项目的条件及文件资料的要求第十二条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方可申请招标:(一)有项目论证报告并已履行核准程序;(二)已列入学校年度综合财务预算或项目资金已落实;(三)项目技术资料齐全(设备清单及技术参数,工程、采购预算书及明细表,设计图纸、材料报表等),并得到国资处认可;(四)项目有专人负责,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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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