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2012年修订)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2〕77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12年修订)》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7月5日
浙江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12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质量强省建设,引导、激励全省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9号)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质量强省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1〕1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省政府质量奖)是省政府设立的浙江省最高质量奖项;是省政府对从事产品生产、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环境保护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企业)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奖励。
第三条省政府质量奖为年度奖,每年评定1次,每次获奖企业不超过5家,其中中小企业至少1家。
第四条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由企业自愿申请,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和好中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省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采用国家标准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T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的最新版本。
第六条鼓励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农业和服务业、节能环保产业等重点行业的龙头骨干企业以及成长性强的中小企业积极申报。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七条成立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评审办)。
省评委会由省政府、省级有关部门、大专院校、行业协会的有关领导和质量管理专家组成。省评委会主任由分管副省长兼任,其他成员经省政府批准后公布。
省评审办设在省质监局,省评审办主任由省质监局局长兼任。
第八条省评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指导和监督评审工作的开展,研究决定评审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查、公示评审结果,确定提请省政府批准的拟授奖企业名单。
第九条省评审办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修)订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评审员管理制度等规范性文件;
(二)制订年度工作计划,负责做好申报、评审的组织、协调、指导工作;
(三)建立评审员专家库,负责评审员的招聘、培训、使用及监督管理;
(四)宣传、推广获奖企业的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监督获奖企业持续实施卓越绩效管理,规范使用获奖荣誉和标识;
(五)承办省评委会的日常事务。
第十条省评审办可根据评审工作需要组建评审组。依据评审标准而进行的评审工作由评审组负责。评审组一般应由5名以上评审员(包括行业专家)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一条评审员应具备较高的法律、政策和专业水平,有丰富的质量管理工作经验,公道正派。省评审办按一定程序考核聘用评审员。
第三章申报条件及程序
第十二条申报的基本条件是:
(一)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并正常运营5年以上;
(二)已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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