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兴国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doc


文档分类:建筑/环境 | 页数:约9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9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9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兴府发[2009]17号关于印发兴国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县直各单位: 《兴国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九年四月十六日 兴国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正确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节约使用土地,改善农村居住环境,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的集体所有土地。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审批、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行使人是指依法确定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或村民委员会。第四条 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村村民集体所有,村民个人只享有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第五条 农村宅基地管理,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规划先行原则。要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按照因地制宜、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协调发展的原则编制村镇规划,按规划审批宅基地。未编制村镇规划,或规划未经政府批准实施的,不予审批宅基地。(二)“一户一宅”原则。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不超标准的宅基地。(三)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坚持“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贯彻“依法用地、合理用地、节约集约用地”的方针及限量供应的方法管理宅基地。(四)依法报批原则。村民新建、改建、扩建房屋需按《土地管理法》、《省实施办法》、《江西省村镇建房审批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要求申请报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手续的宅基地,不得动工建设。(五)耕地保护原则。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杜绝占用基本农田,严禁占用耕地,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依法行使宅基地的审批权,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具体工作,县建设规划部门负责规划审批管理的具体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房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和监督工作。第二章 规划的实施与管理第七条 严格实施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统筹安排宅基地的总要求,合理确定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在已确定的村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做好村镇建设规划。第八条 按规划从严控制住宅用地。各乡(镇)要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农村村民宅基地建设按规划、有计划地逐步由自然村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聚。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进行旧村改造,集中兴建农民住宅小区,防止在城市建设中形成新的“城中村”,避免“二次拆迁”。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照城镇化和集约用地的要求,集中建设社会

兴国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9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ipod0b
  • 文件大小30 KB
  • 时间2019-08-07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