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法规第三章_药品管理第一节概念一、药品管理法的立法目的和概念药品管理法是调整药品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合法权益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药品管理立法的历史发展公元前3000年古埃及的纸草文;公元前18世纪的《汉漠拉比法典》在公元前(1100—771)西周时期设立掌管医药政令的政府机构;秦汉时期简单的质量标准和检验制度;公元7世纪,唐《新修本草》为全国药品标准,并建立对进口药材抽验制度。对药品的合格“封检”标记制度等。13世纪意大利,西西里皇帝腓特烈二世制定的药事管理法令;14世纪意大利热那亚市的药师法;15世纪佛洛伦斯市认可<佛洛伦斯药典》作为该市药品标准;16世纪英国的法规授权伦敦医生任命四名检查员,对药商、药品进行检查;19世纪英国颁布药房法,1868年美国许多州立法颁布药房法。19世纪末,20世纪初,欧美一些工业化较早的国家,药品制造为工业化生产,并引入科学管理、质量管理的理论和方法,促进了药品和药学事业的保药品的安全有效。二、药品的内涵药品,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与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二、药品的内涵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管理的是人用药品,主要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此含义与日本、美国、英国等许多国家的药事法、药品法对药品的定义不同,他们的药品定义包括了人用药和兽用药。 、用法和用量的物质,这就与保健品、食品、毒品区别开来,因为保健品、食品、毒品的使用目的显然与药品不同,使用方法也不同。 (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和现代药(化学药品等)均是药品,这和一些西方国家不完全相同。这一规定有利于继承、整理、提高和发扬中医药文化,更有效地开发利用医药资源为现代医疗保健服务。第二节禁止生产、配制、销售假药、劣药一、药品必须符合法定要求国家药品标准是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颁布,并对其颁布的药品标准有解释、修订、废止的权力,只有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才是合格药品,方可销售使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和药品标准为国家药品标准。药品标准的内容一般包括名称,成分或处方的组成,含量及其检查、检验的方法,制剂的辅料,允许的杂质及其限量、限度,技术要求以及作用、用途、用法、用量,注意事项,储存方法、包装等。二、禁止生产、配制、销售假药1、药品所含成份的名称与国家药品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标准规定不符合的;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此外,《药品管理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假药处理:(1)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2)未取得批准文号生产的药品(3)变质不能药用的药品;(4)被污染不能药用的药品。(5)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身产的。(6)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三、禁止生产、销售劣药劣药: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劣药的成分符合国家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知识成分的含量不符合标准,这是劣药与假药的区别所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第三节药品的管理一、药品分类管理概念药品分类管理是根据药品安全有效,使用方便的原则,依其品种、规格、适应症、剂量及给药途径不同,分为处方药和非处方药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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