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1-11-07鲁交运〔2011〕39号各市交通运输局(委):现将《山东省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许可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一一年十一月一日山东省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许可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许可,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及《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的,应当遵守本办法。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是指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并收取报酬或者获取利益的营业性的道路货物运输活动。本办法所称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是指使用汽车通过道路运送普通货物的运输。本办法所称道路货物专用运输,是指使用集装箱、冷藏保鲜设备、罐式容器等专用车辆进行的货物运输。第三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许可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许可工作。第四条 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资金;(二)有五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车辆,包括整车和甩挂运输车辆;(三)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以及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第五条 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和《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9)的要求。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的车辆不得兼具载客功能。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并固定在专用汽车上;从事集装箱运输的,应当具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第六条 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经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及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第七条 申请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的,应当向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二)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三)已购置车辆的,应提供机动车辆行驶证、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表;拟投入车辆的,应提供投入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投入时间等内容;(四)机动车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五)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六)服务质量保障措施文本,包括岗位职责、服务规范和服务质量事故处理制度等;(七)办公场所与停车场地的所有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普通货物
山东省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许可办法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