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施工安全合同书(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版)安全协议书甲方:乙方:工程项目:为加强合作意识,明确责任,本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目的,、乙双方协商,签订如下合同:一、甲方安全责任1、甲方不得对从事建设活动施工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2、进场施工作业前对乙方项目负责人进行安全事项交底。3、监督检查乙方的安全施工作业情况,对违法乱纪现象按甲方单位安全检查考核细则规定进行违规执罚。因乙方严重违规施工作业而影响甲方正常生产时,有权停止其施工作业至整改验收合格为止。二、乙方安全责任1、乙方要根据《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做好各项安全工作。2、施工中,乙方因操作不当人为造成的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3、施工中,如因不可预知或自然灾害发生,乙方负责对现场的紧急救险和处理,保护好现场,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4、乙方要保证定期开展对员工的安全活动及安全检查工作。5、乙方要做好现场工种的安全防护用具工作。6、在出现安全隐患时,乙方要及时予以排除。7、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三、该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签字之日起生效,工程终止后本协议即告终止。甲方:(签章)乙方:(签章)年月日年月日篇二:单位负责人私刻公章签订合同的责任承担单位负责人私刻公章签订合同的责任承担a公司的负责人b私刻公章与与债权人c签订借款合同,c根据b的要求将借款汇入b个人开立的账户,后b将借款用于自己另外投资的公司人员工资发放、偿还借款等。后b因伪造印章罪等被法院判处刑罚,在此情况下a公司是否应当承担对c的还款责任呢?首先,就法院是否应当受理c与a公司之间的借款纠纷,有不同意见。有观点认为,在b涉及犯罪的情况下,本案不属于经济纠纷,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我们认为,前述观点值得商榷。在本案中,b伪造印章显然与b以a公司的名义向c借款不是同一法律关系,b伪造印章侵犯的a公司正常活动声誉,并构成对社会公共声誉的侵犯。而c与a公司之间的借款纠纷,属于民事纠纷,a公司是否承担还款责任应在查明合同是否有效、双方过错程度等事实基础上作出,法院不应驳回起诉。如果驳回起诉,c的权益如何保障?即使c可以通过刑事附带民事途径就损失提起民事诉讼,但是刑事附带民事中的民事诉讼请求本身也可以单独提出。况且在本案中b伪造印章只是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并不是同一法律关系,而且b的刑事犯罪行为已经被依法判决,在此情况下再驳回c的民事诉讼请求显然没有依据。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由此可见,表见代理的实质是代理人没有代理权,只不过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而已。而在本案中,b作为a公司负责人是有代理权的,根据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另外,在表见代理中,相对人应为善意且无过失,而在本案中,c作为出借人明知借款人为a公司,却将借款汇入b的个人账户,难言没有过世。而且b通过犯罪手段(伪造印章)以a公司名义签订借款合同的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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