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个人征信系统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省(区、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为防范和降低个人客户的信用风险,促进个人信贷业务
的发展,我行加入了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系统(以下简称个人征信系统),开通个人征信系统查询权
限,并按规定向个人征信系统报送全行个人客户信用信息。
为确保个人征信系统安全、稳定运行,规范全行各级、
各类用户的使用行为,保障个人信用信息的安全和合法使
用,现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应用
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
数据库用户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
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操作规程(试行)》和《中国邮政储
蓄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规程(试行)》等
四项个人征信系统应用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
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四项制度均从 2008 年 7 月 25 日开始正式执行,此
前各分支行应做好个人征信系统联调、用户创建和系统使用
培训等工作,并可按制度规定进行试用。2008 年 7 月 25 日
后,所有新审批贷款均应遵循征信系统应用管理制度。
二、由于人行定期导入我行新开办信贷业务的机构,因
此新开业机构应尽量提早向总行上报机构标准数据,若信贷
业务开办后本机构尚未开通查询的,应请上级机构协助查
询。
三、小额贷款的审查表、审批表等也作了修订,以反映
个人征信系统的信用信息,请在 ycyhxdywb@ 邮箱中
下载新版小额贷款标准空白文档。
四、目前由各级行信贷业务部作为个人征信系统应用的
牵头部门。在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总行信贷
业务部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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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管理办法(试行)
库用户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库操作规程(试行)
库异议处理暂行规程(试行)
二○○八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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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
数据库应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个人征信
系统)安全、稳定运行,规范全行各级、各类用户的使用行为,使个人征信系统
最大限度地服务于我行业务发展和风险控制,根据《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
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 3 号)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征信系统是采集、整理、保存个人信用信息,为金融机构和个
人提供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服务,为货币政策制定、金融监管和法律、法规规定的
其他用途提供有关信息服务的数据库系统。
第三条我行个人征信系统应用是指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数据报送格式,定
期向个人征信系统报送全行个人客户信用信息;按照人民银行的规章制度及对我
行的授权,建立用户体系,并在信贷管理和风险控制业务操作中查询、使用个人
征信系统提供的个人信用报告及其他数据信息。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个人客户信用信息包括个人客户基本信息、个人客户信
贷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个人客户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个人客户基本信息是指自然
人身份识别信息、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信息;个人客户信贷交易信息指金融机构提
供的自然人在个人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
反映个人客户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是指除信贷交易信息之外的反映个人信用状
况的相关信息。
第五条个人征信系统采集和保存了我国银行业个人客户的信用信息,属于
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仅供我行在内部控制信用风险时使用。我行及工作人员应
当为在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用信息保密。我行向征信中心报送及查询到的个人客
户信用信息,严禁以任何形式向其他任何无关人员泄露。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内部运行和使用个人征信系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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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机构、部门和员工。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七条我行个人征信系统的应用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八条个人征信系统应用推广及相关工作的指导,由总行和各分支行信贷
业务的主管行长领导,信贷业务管理部门、信用卡中心、风险管理部门、法律合
规部门、人力资源部门、科技部门和审计部门等参与,指定一个部门作为牵头部
门。
第九条个人征信系统应用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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