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清华大学校友会章程 深圳市清华大学校友会章程 (本章程根据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深圳市清华大学校友会 英文名称:ShenzhenTsinghuaUniversityAlumniAssociation(缩写SZTUAA) 第二条本团体是由在深圳市工作或居住的清华大学校友自愿组成的社团组织。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是: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国家的一切法律、法规。 (二)促进校友的联系、交流与互助,继承发扬"自强不息,厚德载物"的校训精神和"严谨、勤奋、求实、创新"的优良传统,为振兴中华、繁荣深圳经济特区做出积极的贡献。第四条本团体的业务主管是深圳市教育局,登记管理机关是深圳市民政局。第五条本团体的住所:深圳市西丽大学城清华校区A301室。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承办深圳地区清华大学校庆纪念活动; (二)承办学术会议与学术交流; (三)开展科技信息交流; (四)推广高新技术与产品; (五)组织校友联谊、互助活动; (六)组织人才培训; (七)开展社会公益活动; (八)兴办科技、咨询实体机构。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团体的会员为个人会员。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深圳地区工作、生活,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包括长沙临时大学、西南联大以及并入清华前的其他院系)的毕业生、肄业生、进修生及各类培训班学员; ; 、学位教育的学员和非学历、学位教育的学员。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满足深圳校友会员条件的,向校友会秘书处提交学习证明等材料,提出入会申请。 (二)经秘书处审核通过。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赠阅全年《水木清华》校友期刊及其他校友会刊物; (七)特约商家提供的各类优惠服务; (八)参加校友会组织的各类论坛和讲座; (九)参加各类校友组织和俱乐部; (十)享有校友会礼品专属优惠价格。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200元/年)及自愿捐赠本会活动经费或基金;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 (六)提供力所能及的支持。第十二条会员连续三年未按要求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或有损清华大学声誉的行为,经秘书处审查,提交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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