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阆中同春号蚕丝制品有限公司乙方:为保证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协议,并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一、甲乙双方约定,甲方同意乙方以智力及市场拓展管理入股的方式加盟甲方公司从事营销经营管理,本着品牌共享共谋发展进行合作,合作期限自协议签订之日起年月日至年月日止。期满甲乙双方协商续签。二、①甲方同意乙方加盟“同春号”后,拥有的“同春号”该品牌的部份品牌权,享有以“同春号”成立的由乙方负责的营销机构所销产品的利润分红权。分红比例与拥有品牌拥有的比例权相同,甲乙双方约定,乙方加盟后,基本品牌权为10%,自本协议签订生效后起第一个工作年度,乙方负责的营销机构完成与甲方约定的,市场布局或销售额。乙方拥有的品牌权递增10%;第二个工作年度,乙方完成与甲方约定的,市场布局或销售额,乙方拥有的品牌权再递增10%。②在约定的丙个工作年度内,累计或分期完成与甲方约定的上述条件①要求享有品牌权不变,之后相关权续商决定。三、甲乙双方约定,甲方生产的“同春号”品牌的系列产品,由乙方负责的营销机构进行统一销售管理;进行全国或全球化品牌运作所需的经费由甲方负责,甲乙双方共同管理。乙方必须在前三年销售所获个人利润分红中,以筹资的方式给营销机构借款元,营销机构按年支付资金占有费用(暂定%)。四、甲乙双方约定,甲方同意乙方加盟后全面负责营销管理工作,任该机构的销售总监职务,具体享有以下责任和权力:1、在董事会和总经理直接领导下全面主持管理公司营销机构工作。2、关注行业动态,分析市场趋势,负责组织制定公司的营销战略与年度、月度计划,完成公司销售目标任务。3、组织拟定营销机构的内部设置和内部管理方案,提高管理效率。4、协调营销机构与公司其它部门的工作关系,制定营销资金的使用计划,产品供应计划,降低营销成本,提高存货周转率,加速资金流转。5、结合营销实际情况,对营销人员进行思想教育和业务指导,提高营销人员素质,建设过硬的营销队伍。6、定期(每个月)向董事会或总经理报告营销工作开展情况,听取意见并接受监督。7、负责考核营销机构各部门负责人及各驻外办事处负责人的工作绩效和工作能力。8、执行公司关于营销工作地决策。9、参与营销战略决策及年度,月度计划的制定。10、会同总经理或其它负责人制定和修改公司营销政策。11、有权对营销机构设置调整或撤销作出决定。12、有权对营销机构中各部门和各办事处经理进行任免或提出建议并实施考核。13、有权依照制度对营销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奖惩。14、有权按计划审批营销工作中所需的资金对超计划部分有权向总经理提出处理方案,在总经理批示后实施。五、甲乙双方约定,乙方加盟工作期间,甲方以月薪的方式向乙方支付营销行政管理工资元/月,并享受销售提成:同时享有通讯费、出差费等其它补助。当月的工资在次月第五个工作日内全额支付。六、甲乙双方约定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甲方必须为乙方提供安全健康生活环境保障,以供乙方实施正常工作,同时乙方必须遵守甲方一切合法的规章制度,维护公司形象与利益,甲方为乙方办理国家规定的一切保险。乙方任职期间发生意外甲方应承担责任。七、乙方未违反与甲方签订本协议的有关内容,在协议约定的条件下和时间内处于正常履行工作状态,因甲方的原因不能继续履行本协议,甲方应给与乙方补偿,补偿的标准应按本协议约定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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