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修订稿)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交通违法行为)的举报与奖励工作,鼓励市民积极参与,共创有序、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保障交通参与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以下简称市公安交警局)负责全市的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工作,接受深圳市公安局指导与监督,定期报送工作开展情况通报。第三条市民可以采取公开或者匿名方式,通过下列方式对交通违法行为举报:(一)电话:拨打110或0755-83333333;(二)短信:发送信息至12110短信平台;(三)互联网官方网站:登录市公安交警局门户网站(网址为:.);(四)微博:私信或者@深圳交警新浪官方微博;(五)微信:将举报内容发至微信公众号“深圳交警”或关注微信小程序“随手e拍”;(六)智能行车记录仪:持智能行车记录仪并按技术协议接入市公安交警局互联网“举报平台”的,可上传平台举报;(七)支付宝:在支付宝“城市版块”进行举报;(八)手机客户端:将举报内容发至“深圳交警”手机客户端相应版块;(九)企业APP:通过按技术协议接入市公安交警局互联网“举报平台”的企业APP进行举报;(十)来访:直接到市公安交警局、辖区交警大队或者向执勤交通民警举报交通违法行为;市公安交警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开通其他有奖举报途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第四条市公安交警局及下属单位应当及时受理、调查核实举报线索,并对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严格保密。第五条本办法适用奖励情形及标准如下:(一)举报刑事案件交通违法行为线索的,经核实视情况奖励3000—20000元;(二)举报应处拘留、吊销驾驶证、5000元以上罚款及扣12分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线索的,经核实视情况奖励1000—3000元;(三)举报一般交通违法行为线索的,经核实视情况奖励20—500元;(四)协助城市交通管理工作或提出合理化建议,经公安交警部门信息收集有效的,参照举报违法行为奖励标准予以奖励10—200元;(五)对存在即时严重人身安全隐患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提供援助,有效防止人身安全事故发生的,经公安交警部门确认,参照举报违法行为奖励标准予以奖励50—10000元;(六)交通安全信息员举报交通违法行为或提出交通管理意见建议达到一定数量的,按月予以奖励100—500元。前款所列奖励标准由市公安交警局具体确定并公布后有效,具体见附件。市公安交警局可根据公安交通管理需要适时对交通违法行为有奖举报类别及标准进行调整,经公布后有效。第六条举报的线索应当有交通违法行为内容、车型、车牌号码和地点等具体信息,并经市公安交警局或其下属单位查实。奖励条件第七条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实名举报或者虽为匿名举报但可以验证举报人的身份。(二)举报线索已由我市公安交警部门受理并查证属实,并对涉案车辆及人员已经作出行政(刑事)处罚决定。(三)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公安交警部门掌握。(四)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标准。(五)不属于不予奖励的情形。第八条下列情况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奖励范围:(一)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自首、主动归案的;(二)共犯检举的;(三)在案件侦查、审查、审理过程中发现或者本人交代的;(四)案件受害人提供和指认的;(五)人民警察、警务辅助人员、在职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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