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司法认定等问题,结合审判实际,以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方式,力求对本罪进行较额的认定及一般主体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相互勾结利用伪造、变造的金融凭证非法金融凭证诈骗罪是我国在年修订刑法时增加的一个新罪名。金融凭证诈骗行为严重地破坏了国家的会融秩序和生活秩序,危害到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防范和打击金融凭证诈骗犯罪已经成为刑事审判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一个新设置的罪名,有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探讨。本文将针对金融凭证诈骗罪的立法沿革、构成特征、犯罪形态、一罪与数罪、为全面和合理的分析和论述。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在简要论述了金融凭证的基本知识及银行结算的重要作用的基础上,回顾了我国金融凭证诈骗罪的立法沿革,以求说明设置金融凭证诈骗罪的重要意义。第二部分论述了金融凭证诈骗罪的构成特征。首先论述了会融凭证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次重点论述了金融凭证诈骗罪的犯罪对象,对几种常见的银行结算凭证进行了分析,明确了本罪所规定的金融凭证的范围,提出了如何认定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标准;再次对本罪的主体中单位犯罪的特殊问题作了简要分析;最后,就本罪的非法占有目的及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进行了详细论述,提出本罪只能有直接故意构成,间接故意不构成本罪。第三部分论述了金融凭证诈骗罪的犯罪形态。提出了本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对关于本罪既遂的一些疑难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对共同犯罪中的定罪、诈骗数占有金融机构财物的行为的认定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同时论述了金融凭证诈骗罪的罪数问题。对金融凭证诈骗罪与诈骗罪、票据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伪造、变造金
融票证罪的关系进行了详细的分析,通过分析,明确界定了本罪与相关罪名的界限。为解决审判实践中遇到的一些疑难问题进行了理论上的探讨。第四部分结合实践,对本罪在司法认定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进行论述。认为应以主观故意、行为手段和数额作为金融凭证诈骗罪与菲罪的界限:对使用作废的金融凭证进行诈骗和冒用他人的银行结算凭证骗取财物的行为应进行具体分析;对连续实施诈骗行为,同时涉及金融凭证诈骗罪与其他诈骗罪的行为应实行数罪并罚;使用无形伪造的金融凭证骗取财物的行为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关键词:金融凭证诈骗罪构成特征犯罪形态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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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核心,坚持烈法理论与司法实践紧密结合,通过对本罪的立法沿荤、构成特征、犯近年束,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发生在会融领域的犯罪活动也急剧增加,其中会融凭证诈骗案件明显增多,诈骗数额越来越大,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十分惊入,社会影响越来越恶劣,严重地破坏了国家金融秩序和生活秩序,危害到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金融凭证诈骗犯罪已成为当前金融领域的一大公害。依法防范和打击金融凭证诈骗犯罪,成为当前刑事审判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刑法修订之前,我国没有金融凭证诈骗罪罪名的设置,年刑法增加了金融凭证诈骗罪。作为一个新设置的罪名,对于本罪的许多问题在理论和审判实践中存在不少的争议,如犯罪对象、非法占有目的、既遂与未遂等。本文以刑法基础理论为指导,以司法实践为基础,以金融凭证诈骗罪存在的重点、难点和疑难问题为罪形态、一罪与数罪及等问题的分析和论证,对司法实践中的一些疑难问题进行理论上的探讨,为依法惩治会融凭证诈骗犯罪活动,服务司法实践贡献自己微薄的力量。由于自己彳‘疏学浅,文章中难免有不当之处,有些观点和认识未必正确。恳请专家、前辈和同仁在批评之后予以斧正。
一、我国金融凭证诈骗罪概述金融凭证简介货币收付行为,这种货币收付行为实际上是当事人各方债权和债务的清算和了结在我国,金融机构的结算业务中主要有现金结算和转帐结算两种形式。现金结算是直接用现款进行收付;转帐结算不直接使用现金而是使用信用支付工具把款项从付款人的帐号转移到收款人的帐号内的一种货币收付行为T谖夜U式崴闶墙管理条例》中,对在商品交易活动中使用现金结算的范围和数额作了严格的限制,现金结算方式被控制在一个很小的范围,银行结算业务大量采用转帐结算的方式进结算方式。在金融机构的结算业务活动中,所有的结算都是依照一定的凭证进行的。会融结算制度是商品经济和银行信用高度发展的产物,是货币支付功能的延伸,是与货币制度密切联系的,在商品交易中发挥进行资金清算的中介作用。金融结算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加速企业的资金周转、节约现会的使用,保护交易安全,提高商品交易的效率,节约社会劳动,加强国家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起着重要作用。结算又称清算,是指由于商品交易、劳务供应、资金调拨及其他行为而发生的立在银行同企事业单位之间的一种经常而固定的信用关系的基础上,通过银行帐户的资金转移来实现货币收付关系的。或者说,实行转帐结算的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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