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方案】A县入托入学儿童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实施方案泰顺县入托入学儿童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实施方案(试行)为切实依法实施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加强托幼机构(学校)的传染病防控,保护儿童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做好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的通知》(卫疾控发〔2005〕408号)和教育厅、卫生厅制定的《关于印发浙江省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规范的通知》(浙卫发〔2006〕317号)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一、目的(一)为未完成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的14岁内儿童提供尽早进行补种的机会,防止疫苗可预防传染病在托幼机构、学校发生或流行,保护儿童身体健康,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二)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特别是广大儿童家长依法自觉接受预防接种的意识,形成全社会重视、关心儿童预防接种工作的良好环境。二、对象和时间(一)查验对象为全县所有托幼机构新生(含转学)及小学入学新生(含转学)。凡未开展过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的托幼机构、学校均需对全体学生进行验证及补种。(二)从2014年起,每年新生或转学的学生在入托、入学时实施。新生验证工作应在9月15日前完成,漏种儿童的补种工作应在12月20日前完成。三、指标以乡镇(街道)为单位,托幼机构、学校开展儿童查验证工作普及率达100%;儿童建证、建卡率分别达100%;儿童补种后免疫规划疫苗全程接种率≥95%。四、查验疫苗种类儿童入托、入学时必须查验的疫苗为我省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第一类疫苗,包括卡介苗、乙肝疫苗、脊髓灰质炎疫苗、百白破三联疫苗、麻类(麻风、麻腮、麻腮风)疫苗、甲肝疫苗、乙脑疫苗、流脑疫苗和白破二联苗等九种。五、工作程序(一)验证告知各托幼机构、学校应将查验儿童预防接种证纳入入托、入学报名程序,在报名须知中明确告知查验预防接种证的要求和国家免疫规划要求接种的疫苗种类和补种疫苗的地点等信息(附件1)。(二)验证采用托幼机构、学校集中统一查验和接种单位工作人员日常查验相结合。、学校集中统一查验。托幼机构、学校验证负责人在新生报名时,负责收集并查验儿童预防接种证,判断查验证是否合格仅需查看儿童预防接种证验证登记页是否有相对应的预防接种查验证专用章和签名。并把查验证不合格学生的接种证分班级交至当地预防接种门诊,同时上报电子版《泰顺县托幼机构、学校查验预防接种证登记表》(附件2)。,判断是否按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免疫程序按时完成接种,在符合入托、入学儿童条件的预防接种证验证登记页处签名,并加盖查验证专用章。具体实施如下:适龄儿童在按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免疫程序按时完成接种的基础上,3周岁完成第3剂次流脑疫苗接种后,在预防接种证入托验证栏加盖查验证专用章并签名;4周岁完成第4剂次脊灰疫苗接种后,在预防接种证入园验证栏加盖查验证专用章并签名;6周岁完成第4剂次流脑疫苗、第1剂次白破二联疫苗后,在预防接种证入学验证栏加盖查验证专用章并签名。持异地(省外)预防接种证者,须更换接种证后再查验,并及时将接种信息录入“浙江省儿童预防接种管理信息系统”(金苗卡系统)和预防接卡册。(三)登记接种信息及补种安排接种单位工作人员根据托幼机构、学校提供的《泰顺县托幼机构、学校查验预防接种证登记表》,对查验证情况不合格的对象进行核对、确认,并将信息登记入《泰顺县托幼机构、学校查验预防接种证应补种对象免疫状况登记表》(附件3)。各接种单位要根据本辖区需补种新生的情况,安排足够的人员进行补种、补证,及时将补种通知单反馈给托幼机构、学校,同时将补种情况录入“浙江省儿童预防接种管理信息系统”(金苗卡系统)和预防接种证。漏种疫苗的儿童应按疫苗接种程序原则安排补种(附件4)。(四)汇总上报(1)托幼机构、学校验证负责人如实统计单位新生验证情况,将《泰顺县托幼机构、学校查验预防接种证登记表》(附件2),于9月20日前报当地预防接种单位。(2)预防接种单位填写《泰顺县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情况汇总表》(附件5),并和工作总结一起于12月20日前报县级疾控中心;辖区内有未开展查验证的托幼机构、学校,应于9月20日前将未开展查验单位名单上报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3)县级疾控中心于次年1月15日前将《温州市儿童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情况汇总表》(附件6)和工作总结报县教育局和卫生局,同时报市级疾控中心。六、职责分工(一)、学校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的监督、管理和考核,将其纳入传染病防控管理内容,每年定期开展检查。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培训计划,组织开展托幼机构、学校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对未依照规定开展入托、入学儿童查验预防接种证的单位,按照《疫苗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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