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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资产处置新规两难.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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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见《财经》杂志2008年第24期出版日期2008年11月24日 《财经》记者张宇哲张曼自2005年前后至今四年间,各级法院均停止审理涉及银行不良资产的债权转让案件,而在整个不良资产处置市场中,债权资产占半数以上;僵局至今未破最高人民法院回避了如何对《关于解决债权转让中国有资产流失问题的意见》作出司法解释这一难题,改为以海口会议“会议纪要”的形式作为各级法院审判的依据。一项针对银行不良资产债权转移的相关法规,由于争议不断,正在令立法者左右为难。今年10月下旬,由最高人民法院(下称高法)组织的全国民事审判庭第二庭庭长会议在海口低调召开。会议的主要议题之一,是针对国务院于去年年底批复的《关于解决债权转让中国有资产流失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制定相应司法解释。《意见》的目标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保证国有企业不良资产处置工作顺利进行、保证人民法院审判工作顺利进行”。《财经》记者从多个渠道获悉,由于对《意见》中提出的国有企业在不良资产债权处置中有优先购买权等规定,各方难以取得一致意见。在此次海口会议上,高法回避了如何作出司法解释这一难题,改为将以“会议纪要”的形式作为各级法院审判的依据。 11月14日,银监会会同高法召集四家资产管理公司(AMC),针对这项法规的“会议纪要”征求意见。自2005年前后至今四年间,各级法院由于对“国有资产流失”相关认识不统一,已陆续停止受理、审理、执行债权受让人向债务人主张受让债权的案件,不良资产处置市场由此遭受严重打击。据悉,截至2007年5月,相关债权转让案件已达1200多起。“中国法律允许债权流转,我们合法受让的债权为什么不能得到中国法律的保护?”一位国际投行人士对此质疑。“由于涉及资产状况比较复杂,涉及面比较广,也比较敏感,高法将根据讨论结果,在今年年底之前以公开文件的形式出台这一会议纪要。”高法有关人士告诉《财经》记者。源起“一案暴富”《意见》的出台,源自2004年末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刘瑞川的一份报告。这份名为“关于在银行不良资产债权转让中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腐败现象的建议报告”称,近四年来,河北接受不良贷款债权二次转让的受让方,以原告身份向11个中级法院提起诉讼并被受理的案件有41起,。而河北不良资产交易市场监管力度的贫乏,致使“一案暴富”的情况大量发生,资产管理公司在二次转让中,极有可能存在程序不规范的问题;并建议规范债权转让,谨防“一案暴富”。这一情形引起了高层的重视,要求有关部门协调研究解决这一问题。刘瑞川的报告列举了一些触目惊心的案例,其中最为典型的是河北双元投资公司案。事情发端于1999年,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下称信达)成立时,从建设银行收购了一笔本金250万元、利息614万元的不良贷款。该笔贷款的借贷方是辛集市王口镇烟花总厂,此前已因烟花爆炸事故,整个企业化为乌有,惟一的追索方是其担保方河北省机械设备成套局(下称河北成套局)。虽然河北成套局曾被指定为担保单位连带承担偿还贷款的责任,但相关的合同并未约定保证期限。 2003年7月,信达将该笔债权以15万元的公开竞拍价格,卖给了河北双元投资公司(下称双元)。而双元随即于2004年4月以原告身份起诉河北成套局,追讨共计1268万元的连带担保责任。由于河北成套局对此不予异议,河北高院遂判决双元胜诉,成为“一案暴富”的典型。无独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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