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________领导干部下井制度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领导干部下井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矿井安全生产工作,提高矿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规范安全管理行为,督促各相关部门的管理人员靠前指挥,深入井下现场抓安全生产工作,提高煤矿安全管理水平,建设本质安全型矿井,根据国家发改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的指导意见》(国办发〔xx〕53号)、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煤矿企业领导深入井下现场管理安全生产的考核规定的通知》(宁安委发〔xx〕13号)及宁煤集团〈〈关于转发〈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宁煤办发〔xx〕91号)精神,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矿属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重点工程管理上必须下井带班,确保每个班次至少有1名矿副总以上领导及区队干部在现场带班作业,与工人同下同上。第三条日常生产作业,如:采煤、掘进、通风、维修、井下机电和运输作业,一律由区队管理人员带班进行。区队级管理人员(指区队长、书记、副队长、技术员等)必须每班有1人下井带班作业。每人每月带班不少于15次,中夜班各不少于10次。第四条科、队(区)级领导干部下井带班作业的主要职责:⑴负责各级安全生产会议、一通三防例会决议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⑵负责检查并督促规程、规定、标准、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⑶负责监督检查本区队班组长跟班情况和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情况;⑷负责监督检查本区队安全工作和当班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处理情况,并将整改落实情况及时向下一班交接清楚;⑸负责本区队当班机电设备完好状况检查,及时消除设备隐患和缺陷;⑹负责本区队在安全生产方面人、财、物的调配和供应情况;⑺监督检查当班三违现象及处理情况;⑻负责当班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的落实情况。第五条副总工程师以上的矿级管理人员,每月在完成规定下井次数的同时。第六条副总工程师以上矿级干部下井带班作业的主要职责为:⑴负责检查当班安检员、瓦检员、班组长、区队长等其他科队跟班管理人员按时上岗情况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以及上述人员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⑵负责检查督促各项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重点是一通三防、顶板、防治水等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⑶负责当班重大安全隐患的检查及落实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向下一班交接清楚;⑷负责当班严格按矿井生产能力组织生产,及时发现和处理三违人员;⑸负责对带班过程中经常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反馈,并通过制定措施、完善制度、落实人、财、物等予以解决;⑹负责检查和处理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其它问题。第七条下井带班人员协助矿长、区队长对当班安全生产负责。下井带班人员要把保证安全生产作为第一位的责任,切实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矿井发生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和严重问题时,带班人员必须立即组织采取停产、撤人、排除隐患等紧急处置措施,并及时向矿长、区队长报告。第八条矿井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同时,必须追究当班带班人员相应的责任。第九条矿级领导每月必须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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