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doc:..信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试行)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提取条件及要求一、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偿还购买普通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三) 支付普通白住住房物业管理费的;(四) 租赁自住住房的;(五)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半年以上的;(六) 户口迁出本省行政区域或出境定居的;(七) 退休的;(八) 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九)患重大疾病的;(十)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情形。二、 职工符合提取条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每年只能提取一次。三、 职工符合上述第(一)、(九)项情形,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的,可以提取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职工符合上述第(二)、(三)、(四) 项情形,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的,可以提収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屮的存储余额。四、 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己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尚未结清的,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首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五、 职工本人或其配偶在异地购买自住住房或偿还自住住房贷款的,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六、 职工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迁移户口或者工作变动并转移工资关系的,应当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七、缴存职工本人、配偶及其他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可屮请提取公积金支付医疗费用;八、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提取额度职工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具体额度为: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合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规定首付款金额外的实际支付费用和当月及以前存储的住房公积金余额。经核定审批提取后,今后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能以本次行为再做提取。二、 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木息的,每年可以提取一次,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贷款总额。三、 支付普通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的,首次申请可提取近五年的物业管理费用,以后每年提取额度不超过一年的物业管理费用;四、 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租住商品住房的,按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屮心根据本地市场租金水平,确定的租房提取额度;五、 重大疾病提取最高限额不得超过医疗费用个人实际承担部分的金额,每年提取不得超过患者当年个人实际支付的医疗费用;六、 符合前述提取条件及要求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九)项规定的提取,个人账户余额统一保留到百位;第(五)、(六)、(七)、(八)项规定的,捉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提取证明材料一、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符合条件同吋提取住房公积金吋,应当提供提取人与被提収人的身份关系证明材料,如:结婚证、户口本。二、职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应当出示身份证明,并按下列规定提供有效的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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