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自治组织
第一节村党组织委员会
第一条村党组织是党在农村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村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依照党章、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工作,领导推进村民主政治建设、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谐社区建设。
第二条村党组织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履行党章赋予的及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二)贯彻执行上级党委、政府作出的决议决定;
(三)领导村民自治组织、群团组织,支持和保证其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充分行使职权;
(四)执行村党组织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两委”)联席会议、村党组织的决议决定,组织协调和保障村民会议、户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决定的实施。
第二节村民会议和户代表会议
第三条村民会议是村民自治中的最高权力组织,由本村有政治权利的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组成。
第四条户代表会议是村民会议的一种实现形式,由各户有政治权利的十八周岁以上的一名家庭成员作为代表,共同组成。
第五条村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每年举行一次,一般由村民代表会议决定,采取其中一种会议形式。因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
第六条召开村民会议应有过半数村民会议成员参加,召开户代表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须经到会人员过半数通过。
第七条村民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和户代表会议议事规则、村民委员会选举方案、村民代表选举方案;
(二)监督本条第一款所列章程、办法的实施;
(三)选举和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四)讨论决定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由村民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除选举和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外,户代表会议拥有村民会议其他各项职权。
第三节村民代表会议
第九条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会议和户代表会议的特殊实现形式,是村民会议和户代表会议的常设组织,是村民自治组织体系和运行机制中的权力中枢,对村民会议和户代表会议负责。
第十条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两委”成员和具有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身份的本村村民共同组成。其中,村民代表占半数以上。
村民代表与其他组成人员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村民代表的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按照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成员任期一致,可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村民代表会议设主席一人,由村党组织书记担任。村党组织书记出现空缺或不能主持村民代表会议时,在乡镇(街道)党委(工委)、政府(办事处)指导下,召开村民代表会议,从村党组织委员会成员中推选出一名临时召集人,负责主持村民代表会议。在新村党组织书记产生后或原村党组织书记可以主持村民代表会议时,临时召集人权力自行终止。
第十三条村民代表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有特殊需要,可以临时召集。
第十四条村民代表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参加,所作决定须经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村民代表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讨论决定村集体资产处置,集体林木砍伐申报计划,村干部报酬,宅基地使用方案,救灾救济及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和建设承包方案等;
(二)审议通过按法律法规规章产生的村干部以外的其他村干部;
(三)制定和修改村民代表会议议事规则、村务监督小组工作规则、民主理财小组工作规则;
(四)审查和批准村经济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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