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为本,合规经营打造合规经营的观念,为事业长青服务。课程目的课程大纲诚信原则合规概念法律法规展业规范人类最不道德处,是不诚实与怯懦。——高尔基什么是诚信?春秋战载:管仲:“先王贵诚信。诚信者,天下之结也”-《管子·枢言》荀子:“诚信生神,夸诞生惑”-《荀子·不苟》孟子:“诚者,天之道也;思诚者,人之道也”-《孟子·离娄上》孔子:“言必信,行必果”-《论语·子路》诚信的基本含义是诚实守信,它要求人们在社会生活和人际交往中,要真诚、诚实、守诺、守信。诚实是守信的基础,离开了诚实就无所谓守信一个不诚实的个人或组织,是不可能讲信用的诚信服务的重要性立国之本: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立司之本:承担责任、践行承诺为人之本:诚实守信、踏实做人合规合:符合、适合、遵守规:法规、规章、行规合规:保险公司和其工作人员在经营管理活动中,遵守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规范与标准,遵循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原则,避免使保险公司遭受处罚和信誉损失的一种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合规的意义抵制非法行为:例如对客户隐瞒或故意误导陈述保单中的某些重要条款;将公司或客户的保密信息用以交易,等等。明确风险:鉴定出可能的合规风险如洗黑钱,个人信息保护,投诉处理,销售行为如欺诈,保单更替等。为一些明确,具体的情况提供答案:与职业道德相对而言,可以直接回答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等问题。保障诚信:是最大诚信原则的保障,是保险行业持续发展的依托,是每个从业人员获得长久稳定职业发展的关键。2009年5月14日,营山县消委会接到消费者李某投诉称:2008年9月22日,李某为自己购买了某保险公司营山营销部保险营销员任某推销的“综合意外伤害保险”,但在保单签字时,李某正忙于业务,任某没有按规定让李某签名,而只是叫投保人的妻子陈某代签了保单。 2009年4月10日,李某发生意外伤害,伤愈后于2009年4月27日申请赔付,保险公司以“保单不是投保人本人签字”,并依照《保险法》第五十六条“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的规定为由不予赔付。县消委会在对案情进行调查研究后认为,根据中国保监会2006年4月6日颁发的《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十四款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保险营销员应当将保险单据等重要文件交由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本人签名确认”,不得“未经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同意,代替或者唆使他人代替投保人、被保险人签署保险单证及相关重要文件”,并且“保险营销员在从事保险营销活动过程中有超越授权范围的行为,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并已经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因此,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义务。 鉴于此种情况,县消委会迅速与保险公司联系,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反复协调,保险公司最终同意赔付投诉人李某3200元保险金。【保险案例】真话说一半常是弥天大谎。——富兰克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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