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新区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管理办法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区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美化城市夜景,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镇江市城市夜景灯饰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景观照明是指采用泛光照明、轮廓照明等形式,为美化、亮化城市、丰富城市夜景而设置的建(构)筑物照明、公共场所照明、节日灯饰照明以及经营性商业设施照明(不含城市道路等功能性照明)。 第三条 全区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和维护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全区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监管工作。 区规划、建设、财政、街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景观照明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规划、建设应按照低碳节能、绿色照明、可靠易维护的理念,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光源,防止光污染,提高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科技含量和文化品位。 第二章 规划、设计与建设第六条 城市景观照明专项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一部分,景观照明的景点、景区分布,专项规划的原则与要求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同步进行、分步实施。 第七条 区规划部门牵头制定区城市景观照明专项规划。景观照明专项规划作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亮化方案审核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纳入区城市景观照明专项规划的区域和建(构)筑物包括: (一)城市桥梁、广场、车站、公园景区、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 (二)城市主干道两侧的建(构)筑物; (三)繁华商业街区的临街建(构)筑物; (四)城市标志性建(构)筑物和历史文化建筑; (五)按照新区管委会批准的景观照明专项规划应当设置照明亮化设施的其他区域和建(构)筑物。 第九条 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设计、建设及亮化效果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景观照明专项规划和城市容貌要求,体现区域功能、建(构)筑物造型特点和文化内涵,并与整体景观相协调; (二)符合城市照明技术规范、节能设计规范、安全规范、易管养、光污染控制标准等有关规定;符合启闭集中控制、用电单独计量的管理要求。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和公共场所按照区城市景观照明专项规划要求,建设景观照明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已建成的区域和建(构)筑物,按照专项规划应当设置景观照明设施的,按照下列原则投资建设: (一)机关、事业单位、公益机构等由政府投资建设; (二)鼓励社会投资的建(构)筑物产权单位或管理使用人投资建设景观照明设施。 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门头招牌、橱窗等应当设置景观照明设施。 第十三条 景观照明设施所用原材料及工程安装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同时采取防水、防火、防风、防漏电、防爆、防腐、防盗等保护措施,保证设置牢固、安全、易维护。第十四条 建设景观照明设施,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有碍市容观瞻和城市形象; (二)造成光污染,影响居民生活和身心健康; (三)妨碍交通、消防通道和城市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影响交通参与者正确识别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牌; (四)影响建(构)筑物的安全或影响建(构)筑物其他功能的正常使用; (五)景观照明的照度、颜色与特殊用途的灯光相似; (六)采用以灯带缠绕树干的照明方式,但在保证安全和不影响树木正常生长的前提下,临时性利用树枝营造氛围除外。 第十五条 景观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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