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XX律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合伙协议江苏XX律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合伙协议(供规模较大普通合伙或特殊普通合伙所参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之规定,设立人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经充分协商一致,决定共同设立普通(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订立如下协议。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合伙人:姓名、居住地、身份证号码、执业经历等:第二条合伙人出资方式及比例:第三条本所的组织形式:普通(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第四条合伙人的权利、义务。(一)合伙人享有下列权利:,行使表决权;;、本所章程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监督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活动;;。合伙人承担以下义务:;、律师事务所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对其执业活动实施检查和监督;;、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五条合伙人会议是本所的最高议事决策机构、合伙人会议推选管理合伙人,由管理合伙人承担本所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六条合伙人会议决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其主要职权为:(一)制定本所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二)推选本所和管理机构的负责人;(三)制定本所的内部管理制度;(四)组织本所的年度考核(包括本所年度执业情况和律师执业情况);(五)审议本所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收益分配方案及重大开支事项;(六)决定吸收新合伙人;(七)决定合伙人的退伙、除名及财产处置;(八)审议对本所律师的奖励和处分;(九)修改合伙协议、本所章程;(十)决定本所的变更、终止;(十一)其他需要提交审议的重要事项。第七条合伙人会议为每季度召开一次,召开时间为每季度终了后的十日内。经三分之一合伙人或一名管理合伙人提议,可召开合伙人会议临时会议,讨论决定某一具体事项。合伙人会议由管理合伙人召集并主持。管理合伙人应当在已定合伙人会议日期三日前向全体合伙人送达书面会议通知,并注明会议内容。合伙人会议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记录,与会合伙人应当对议定事项内容进行认可并签字,由管理合伙人负责记录的保管,以备合伙人查阅。第八条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决议按以下规则进行:(一)第六条(六)、(九)、(十)项由与会全体合伙人及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生效:(二)第六条所列(一)、(二)、(三)、(四)、(五)、(七)、(八)、(十一)由与会合伙人及出具书面意见的合伙人超过三分之二同意方可生效:第九条本所设三位管理合伙人,是事务所的日常管理机构。第一届管理合伙人任期为一年,第二届起每届任期二年。第十条管理合伙人在全体合伙人中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第一届管理合伙人由全体合伙人投票选举产生,得票前三名的合伙人即为管理合伙人。第二届管理合伙人是以第一年业务收入的前三名和第一届管理合伙人共同作为候选人选举产生,得票前三名的为管理合伙人。或推选管理经验丰富,又热心公益事业的合伙人为管理合伙人。第三届管理合伙人是以前两年业务总收入的前三名和第二届管理合伙人作为候选人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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